律师受委托为家暴受害妇女张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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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8916715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甲(女),1985年出生,一直经营面条生意,在卖面条的过程中认识了董某,逐步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11月,张某甲与董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张某甲在领取结婚证的时候才知道董某比她大12岁。婚后,张某甲发现董某以前曾因刑事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有受骗的感觉,这时董某也露出了本来的面目,其性格与谈恋爱时截然不同,特别易怒。张某甲觉得既然是自己不顾家里反对选择的伴侣,只好忍气吞声,希望以后生了孩子,情况会有好转。
2009年张某甲生育了自己的儿子小董。张某甲觉得有了儿子,董某应该有所改变,但事与愿违,董某脾气变得更加暴躁,经常夜不归宿。2012年的夏天,董某竟然将他在外面的第三者冯某带到张某甲的家里,长期同居。后来得知,董某还同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董某反复无常,有一次因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向自己的儿子撒气,竟将自己的儿子手指摁在压面机上,致小董手指被切掉一小段。张某甲整天辛辛苦苦、早出晚归靠卖面条为生,董某平时也不干活,吃、喝、玩等及全部生活花销都由张某甲提供,如果不给,引来的便是一顿毒打。从2013年开始,张某甲经常被董某无故殴打,遭受长期的家暴。2013年6月份,张某甲被迫提出离婚,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张某甲离婚后,本以为跳出了这个火坑,能安稳的过自己的日子,但事与愿违,董某变本加厉,在离婚后一个多月内还经常来张某甲居住处抢钱和财物,如张某甲不给又会遭到疯狂的打骂,张某甲多次报警,但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为由,没有对董某作出处罚,这更增加了董某的嚣张气焰。2013年7月份,张某甲被迫和董某复婚。复婚后,张某甲仍然遭到董某不停的家暴,轻则鼻青脸肿,重则住院治疗,最严重的一次董某用菜刀砍伤了张某甲的头和腿,致张某甲腿部韧带被砍断。朋友、邻居、村委会的班子成员等认识张某甲的人都知道张某甲被家暴的情况,在其居住地派出所也有多次报警记录。张某甲曾经到公安部门、妇联、法院等部门反映情况均无果,只好到娘家避难。
2013年12月中旬,董某到张某甲娘家闹事并扬言要杀死张某甲全家,张某甲为了整个家庭,也是无法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不顾家人的劝阻,一时气愤用铁丝将董某捆绑,用带子一头套在董某脖子上,另一头在弟弟张某乙的帮助下将带子穿过门框,通过拉带子将董某吊死在门框上。董某死后, 张某甲在父亲张某丙和弟弟张某乙的帮助下将尸体拉到一个干枯小河沟内,倒上柴油焚烧。
该案件在2014年12月份,被公安机关告破,定为“12· 27杀人焚尸案”。在审判阶段,张某甲所居住村的全体村民通过律师向中级法院递交请愿书,要求轻判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分别委托或被指派了辩护律师。
【代理意见】
张某甲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张某甲长期遭受家暴,主观恶性小,其犯罪实属无奈
张某甲与董某婚姻存续期间,遭到董某长期家庭暴力,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朋友、邻居等证言均能证明被家暴的事实,其居住地派出所也有多次报警记录。张某甲多次求助,均没结果。事发当天,张某甲也是因为要离婚,摆脱生不如死的生活,但所有的证件都在董某处,怎么要也不给,先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人,导致被告人精神崩溃,跑到娘家避难。案发时,张某甲受到了被害人董某言语及行为的刺激,并扬言:“要杀死被告人张某甲一家”,张某甲相信董某心狠手辣,说得出、做得到,为了保全亲属的生命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心理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张某甲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董某存在重大过错,张某甲没有再犯可能性
本案是因长期遭受家暴及婚外情引起的杀人案,被害人的行为对张某甲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张某甲多次试图挽救自己的婚姻无果。在事发时,张某甲杀人属临时起意,而非蓄谋已久,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没有再犯可能性。
三、张某甲认罪、悔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每次会见,张某甲几乎每次都留下悔恨的眼泪,用颤抖的声音诉说董某的种种恶劣行为,虽然董某的劣迹遭人痛恨,但他的生命也不应由张某甲剥夺,现在张某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案发后的一年内,多次想以死谢罪。张某甲的亲属已经代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母亲并获得谅解。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
被告人张某甲平时诚实守信,案发前从未有过违法行为,一直想有个幸福的家庭,过正常人的生活,但梦想已无法实现,站在被告席上也不是她的初衷。
综上,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被告人张某甲长期遭受家暴,一时冲动犯了罪,其行为符合《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第18条、第20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予以相应的刑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已构成杀人罪;被告人张某丙帮助张某甲、张某乙毁灭证据之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处罚。本案被害人董某长期对张某甲实施家庭暴力,并公然将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女人带回家中居住,对被告人张某甲造成严重身心损害,本案中董某对案件的引发具有重大过错;被害人董某亲属与被告人的亲属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同时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张某甲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定为从犯,对其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丙帮助张某甲、张某乙转移并焚烧尸体,亦应刑罚,考虑到其能够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通过的前夕发生的,当时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与法栏目,河北省电视台,河北省妇联,衡水市妇联对本案均有专题报道,河北省妇联曾多次要求为张某甲提供法律服务,张某甲均拒绝了,一个原因是知道自己触犯了国家法律,一定会判处相应的刑罚,在看守所羁押的这段时间受到了法律教育,想明白了许多问题,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正确的认识。
经了解,当时全国有许多妇女在平时的生活中遭遇家暴,部分人触犯了刑律,其他省份有几个典型案例,判决结果都不重。对于张某甲故意杀人案来说,该案被害人董某的种种行为具备了家暴的条件,最终导致被告人张某甲在忍无可忍的精神压力下,在情与法的抉择下,选择了情而触犯了法,她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生命,选择了结束作恶多端的被害人生命,虽然她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但她的遭遇确实值得同情。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家暴类案件提供了杀人案从轻处罚、减轻罚的法律依据。由于,张某甲具有焚尸情节,法院不能认定张某甲具有“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量刑情节,不能适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的刑期,最终张某甲未能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减轻处罚。
12·27杀人焚尸案的判决,必将对家暴类案件的具有指导作用,这起因家暴引起的杀人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提供了典型材料,既能教育警示家暴人员,也能更好的维护妇女的合法权利。
【结语和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更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支撑国家存在的是家庭,而维护家庭存在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中华民族而言,家庭关系是社会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对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重在预防和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家庭权利正式纳入法律程序,它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和政府在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权益方面迈出了重大的一步,是反家庭暴力行动的里程碑。作为一部与家庭息息相关的新法律,还存在如社会认知度不够,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建议:
一、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印制和派发单行本,同时借助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加以正面报道和宣传,从而强化家暴入法的观念,让每个公民懂得家暴是违法的;纠正“打老婆孩子天经地义”的观念,灌输“家暴行为的实施者才是可耻的、应当被责备的”观念;鼓励广大家庭妇女自立自强,提升自我价值和经济、精神独立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正确、良好的婚姻家庭价值观。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的适用范围、处罚措施等问题应当有更详细的规定。
三、在公安、检察、法院、妇联、团委、民政等多部门建立反家暴处理专业人才队伍,成立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机构,建立多部门横向联动合作机制,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加强反家暴案件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部门职责,畅通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