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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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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KB15164511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梁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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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梁某(化名),女,198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2017年3月,因涉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7年4月21日师宗县司法局对梁某进行入矫宣告并按程序办理了入矫相关手续,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依法依政策对其家庭进行帮扶

2017年4月21日,梁某在父亲(监护人)的监护下到司法所报到进行社区矫正,因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其期间被家属送往云南省煤矿精神病医院住院耽误了数日。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梁某后,司法所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反映其家庭情况,积极争取了60000余元政府政策扶持资金建盖了安居房、并落实低保名额,解决了她保障问题,让其有了一个安定生活环境,为梁某的社区服刑提供了必要物质保障。

(二)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协调开展其他帮扶

由于梁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梁某患病期间,家里无钱为梁某治病就医,监护人及家属几乎绝望时,司法所及师宗司法局积极主动帮她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了临时救济金3000元,不仅解决了梁某的治疗费用,还为她的整个家庭带来新的希望。

(三)积极开展爱心捐赠

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考虑梁某的情况,先后两次为梁某治病就医捐献了2500元,解决了梁某治病就医问题。在司法所的帮助关心下,梁某的病情有了较大好转。其监护人梁某父亲每次向司法所汇报梁某的思想情况及表现,都感谢司法所。

(四)用情帮扶用心感化

在梁某到司法所报到当天,细心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2015年梁某因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当天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到师宗县社保中心调取了梁某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情况,司法所在梁某入矫后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套有效的矫正方案,用情帮扶,用心感化,采取如下矫正方案: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每月主动到她家对其单独谈话教育或走访一次,并根据她的思想状况和动态,及时修订矫正个案;二是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思想动态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司法所每月对其单独进行一次思想和心理教育;四是不要求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由社区妇女主任及村组干部参与监督管理,思想情况汇报由监护人代其汇报,监护人及其家属要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五是帮助其建立与家庭成员良好的沟通与交流,保证其在健康和谐的气氛中生活,使其在良好的环境下配合矫正机构进行矫正,以积极的态度面对生活;六是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办理请假手续到相关医院住院治疗。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梁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她的关怀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多方面帮扶及矫正,梁某目前病情及心理状况、思想情绪都较为稳定,能服从司法所管理矫正,有时能够通过电话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情况,不再惧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家里和村中能够主动与人接触和交流,能主动向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生活基本能做到自理,在家能够适当地帮助家里做一些农业劳动,有时还能够到师宗县城里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态度积极,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非常积极配合。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比较特殊。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多方面加强关怀和管理教育,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加大救助力度,并积极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解决了实际困难,使其及家庭重新树立了做人、做事及顺利回归社会生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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