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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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KB15143652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余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化名),男,196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荆州市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2016年1月27,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2016年2月10日,余某到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报到,由纪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余某后,通过谈话了解因为需要照顾患病的妻子,需要从事时间较为自由的工作,且妻子因患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女儿还在上学,经济压力较大。加之自身残疾,找工作也有困难,其思想极为消极。于是司法所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了解对残疾人就业、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并对其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学习机电维修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帮助其树起重新生活的勇气。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余某在民事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后,本不够宽裕的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的心态极为迫切。鉴于其个人身体状况及家庭状况,余某又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就业后薪资不能满足家庭开支反而会影响其服刑心态,造成不稳定因素。司法所根据相关就业政策建议其自主创业,并联系所在村委会,为其筹集部分资金,运用掌握的机电维修技术,在当地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目前业务收入基本能维持家庭必要的开支。
(三)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其生活困难,2017初年司法所帮他申请了特困 “两类”人员救助500元,并在春节前发放。2017年,当地民政部门在对辖区低保人员进行核查时,认为其妻子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将其妻子低保政策取消,余某将此事反映至司法所后,司法所联合村委会立即对余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主动联系镇民政部门,使之能够得到相应的救助。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余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通过每月的思想谈话,他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真的在关心他的生活、工作及心理,是诚心的想要帮助他。余某也逐渐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立面发生了转移,在谈话中能主动谈及自己的想法,不再抵触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交流。
矫正小组通过每月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同时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观念,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只是改变了服刑方式,树立良好的服刑心态,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通过将近一年的帮扶,余某的思想、生活逐步稳定,遇到事情能主动汇报,司法所也及时予以帮助和反馈。
(五)对余某开展心理帮扶情况
余某此前几乎每年都会非法上访多次。在入矫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针对此事进行了多次交流,深入了解其非法上访的心理之后,在每月来所当面报到时,安排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工作人员单独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帮扶,确保矫正质量。通过多次谈话后,余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思想上的误区,要以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只有自力更生才能站的更稳,才能给女儿树立良好的榜样。余某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改变。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余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遇到法律问题能主动咨询司法所,十分配合工作,并表示要珍惜改造机会,好好表现,以更好的改善家庭生活状况。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虽然对余某的矫正帮扶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其服刑时间较长,妻子的病情时有恶化,不排除在以后的矫正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这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实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适时调整矫正计划,辅以人文关怀,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