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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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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KB151436516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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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80年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年9月,被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2015年9月25日,李某到桂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与母亲共同生活。小学毕业后即辍学务工,后失业。由于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差,失业后接触社会不良人员,跟随他人进行抢劫。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依托社区矫正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开展入矫谈话进行思想引导情况

李某的家庭情况及一贯表现,桂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在开展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时就已经了解。针对其实际情况,李某报到的当天,社区矫正股联系社区矫正志愿者、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成员参与,共同对李某开展入矫谈话,引导他体谅母亲的艰辛和自己重新获得自由的不易,帮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并承诺只要其肯改掉不良习性,肯吃苦劳动,司法局会尽力帮助解决他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经过谈心教育,李某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表示要洗心革面、痛改前非。

(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心的指导下依法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针对李某文化底子差、住房条件差、家庭生活水平低且未婚的情况,司法所在矫正方案中明确社会适应性帮扶重点及步骤:首先利用县司法局“三帮一扶”和民政救助政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其次介绍其从事简单劳动,在劳动中逐步成为熟练工匠或种植、养殖能手,再逐步解决其住房及发展生产问题,促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一步步走上正道。

(三)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及社会力量依法落实矫正方案对其进行帮扶情况

2015年底,县司法局为李某提供社区服刑人员困难补助,并协调民政部门为其解决困难救助,让其度过生活难关。2016年,司法所介绍李某跟随本地建筑工匠在乡镇从事房屋装修小工,生活境况稍有好转。在李某外出务工的时候,矫正小组成员告诫其勤劳苦干,与工友保持团结和睦。同时,在李某务工期间,矫正小组成员、本村干部还帮助照看李某年老多病的母亲,让李某感激不已。

2016年,在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的沟通下,该村村民看到了李某的转变,对其改变了看法,县扶贫办安排扶贫工作队员对其结对帮扶。鉴于李某家原住房属老旧危房,司法所和扶贫工作队动员其搬出老屋借房居住,并将其老屋列入2016年危房改造范围进行拆除,在原址重建一栋一层60平方红砖房,已于2016年底入住。

李某虽然文化不高,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逐渐对人生有了新的梦想。该村后面的大山由于景色瑰丽,近年来许多外地人前来登山旅游。李某向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汇报思想动态时透露,他想办一个个体农庄,既从事农家餐饮、又可为游客提供停车服务,还能利用摩托车为那些走累了的游客送一程,满足游客需求,但他面临着资金欠缺的问题。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扶贫工作队员商量后,觉得可行,迅速为他到信用社办理了无息支农贷款。2017年5月,该农庄已开张营业,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李某现在已经与过去判若两人。每个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他十分认真。在村民中的形象也变了,从当初的无所事事,到现在勤劳持家,遵纪守法,甚至乐于助人。2017年7月,他的假释考验期满,顺利解矫。

【小结(或反思)】

社会适应性帮扶的成功,植根于其矫正帮扶方案的实事求是和客观可行,李某从入矫到解矫,以及他转变的历程,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合力配合的结果,在不同的阶段,他们发挥了各自独到的作用,做到对社区服刑人员既扶“志”、又扶“技”、还扶“资”,注重引导和发挥服刑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促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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