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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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KB15143648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化名),男,1963年1月出生,户籍地在辽宁省西丰县,居住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12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2012年8月21日,赵某到沈河区司法局报到,由大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赵某早年做电信生意,公司已达上市规模。后因资金短缺,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犯了刑律。赵某的妻子已与其离婚,赵某假释后,独身一人,意志消沉。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后,通过走访交谈,司法所了解到赵某虽然服刑时间较长,但仍有经商的想法。于是,司法所积极同工商、税务及科学家学者志愿者服务队沟通联系,针对赵某提出的食品配送集中生产项目进行评估和预测,帮助其再次创业,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在司法所的联系下,学者志愿者对赵某提出的食品配送集中生产项目的生产规模、厂地的选址、产品商标、启动资金、服务群体、资金回笼周期等重要内容的前景进行科学预判,并协助其制定了可行性报告。随后,司法所帮助赵某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申请对其产品的名称、商标等进行审核,并帮助赵某联系参观学习的企业和合作伙伴,协调银行、联系贷款等事宜。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医疗保险情况
在走访谈话过程中,司法所得知赵某没有医疗保险。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因此,司法所及时联系社区和保险公司,经过多次协调沟通,终于成功为赵某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参观学习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赵某的项目特点,司法所批准同意其去北京著名的食品生产企业三乐和长信集团参观学习,并为其联系参观学习相关事宜。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赵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将学者志愿者等专业人士列为其矫正小组成员,参与对赵某的教育矫正工作,制定了以教育、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宽严并济,适时调整,使赵某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通过组织学者志愿者对赵某项目的研判,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扶持,解决了赵某的就业问题,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施展平台,引导其积极向上地健康生活。同时,司法所也没有放松对赵某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帮助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提醒他时刻谨记假释不等于刑满释放,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要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司法所通过街道工会组织联系科学家学者志愿者服务队,对赵某提出的食品配送集中生产项目的生产规模、厂地的选址、产品商标、启动资金、服务群体、资金回笼周期等重要内容的前景进行科学预判,并协助他制定可行性报告。在北京食品生产企业参观学习期间,赵某的经营理念打动了北京长信集团,该集团答应为赵某提供项目启动资金。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司法所、学者志愿者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帮扶,赵某再次踏上了创业之路,经过几年奋斗,目前赵某的企业拥有固定资产800余万,年利润70万左右,是一家集食品生产、配送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通过帮扶,赵某走出了过去的阴影,于2015年2月顺利解除矫正。解矫后,赵某专门回到司法所,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他激动地说:如果没有司法所当年对他的帮扶和教育,就没有他今天的幸福生活。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帮助服刑人员重树生活信心,激发改造动力,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矫正措施。在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入矫时对生活完全失去信心,人生陷入低谷,如果工作人员不积极加强引导,没有对他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性帮扶,现在不会出现一名积极创业的优秀企业家。从本案可以看出,社会适应性帮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需要将情、理、法有机融合,才能架起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的桥梁,才能不断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