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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车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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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KB15143646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车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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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车某(化名),男,1969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2015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2015年7月26日,车某到阳泉市矿区司法局报到,由矿区沙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及监督管理。


车某的父母早已去世,兄弟姐妹都在太原生活。目前其独自租住在沙坪街道集体楼,平时与周围邻居无往来,一人独居生活,无不良嗜好及不良交友记录,社会关系简单。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车某后,鉴于车某文化程度较低、缺少一技之长,日常生活及社会关系比较简单,通过谈话了解到其上进心不强,觉得自己受到了兄弟姐妹的冷落与其断绝往来、社会的歧视,对生活的态度消极、整日心情低落,如难以就业会增强其重新犯罪几率。于是沙坪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劳动就业部门取得了联系,经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对车某开展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促使他增强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车某在矫正过程中具有劳动能力,因不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及劳动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造成其重新犯罪。司法所为他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就业帮扶,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及举行社区服刑人员专场招聘会,指导其就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车某无业,一人独居,生活条件差,无经济来源,司法所积极与其所在街道相关部门、社区进行联系沟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帮他领取低保申请表并办理了低保。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社区服刑人员车某已年近五旬,思想压力大,情绪不稳定,较抵触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进行走访,了解到车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存在很大困难。掌握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向区司法局汇报,局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要求司法所对车某进行思想安抚,鼓励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车某争取到了区民政部门临时救助金。车某真切地感受到社会、政府的关心,表示自己今后会端正服刑态度,积极配合社区矫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在对其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后,以寓教于乐,灵活多样的教育方式,以感化、挽救为主制定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车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情况、思想变化及情绪的发展,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对社区服刑人员车某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不限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授课,也借助了他方力量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来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适当对其生活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生活态度消极、思想压力大、敏感的性格,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考虑到车某对生活的态度消极、思想压力较大、情绪不稳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区司法局汇报了该情况,由司法局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通过谈话,车某对社区矫正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效果显著,提高了矫正质量,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车某思想觉悟明显提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对生活有了新的认识,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收入稳定,生活积极有规律。

【小结(或反思)】

通过帮扶,车某思想觉悟明显提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对生活有了新的认识,服从司法所监督管理,遵纪守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状况有所改善,收入稳定,生活积极有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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