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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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KB15143607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6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儋州市。2016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2016年12月25日,李某到儋州市司法局报到后,由王五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低,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家。李某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收入微薄。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制定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入矫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细致耐心的个别谈话教育,深入了解家庭生活、社会关系及个人基本情况等,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严格执行宽严并济政策,帮助其克服遇到的困难,引导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矫正中,督促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制意识,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并深刻认识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二)依法依政策对其开展扶持情况。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后,通过家访和平时谈话了解到其年纪较大,难于外出务工,只能考虑在家发展种植养殖业,其本人有养猪和种植黑皮冬瓜的想法,可是由于缺乏技术和资金困难等问题一直未能实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监管教育的同时,也积极与镇畜牧、农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免费开展养猪和种植技术培训,促使他学习生产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发展种植养殖业创造有利条件,也避免其游手好闲,走向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李某因文化程度低,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前期的技术培训情况,联系畜牧、农业部门向他提供种养殖的市场需求信息,并指导其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业增加经济收入。
(四)协调落实资金贷款情况。在王五司法所及相关部门大力扶持下,李某坚定信心要发展种植养殖业,但是由于缺乏资金,一直困扰着他种植养殖业的起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得知此事后,多次沟通协调王五镇信用社,最终帮助李某从信用社贷款5万元,建起18个猪栏发展生猪养殖。目前,李某已养殖母猪12头,肉猪64头,年收入达4万元,年底准备种植20亩左右的黑皮冬瓜,家庭经济收入会明显增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会适应性帮扶,李某目前生活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交流沟通,到所报到、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工作都积极配合,其妻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对司法所矫正工作也非常满意,社会适应性帮扶效果显著。
【小结(或反思)】
针对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悲观,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加强人文关怀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稳定了其思想,帮助其发展了经济。在平常的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教育之外,帮助其树立信心,乐观处世,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