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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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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JKB15143581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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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化名),男,1995年2月出生,户籍地在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居住地在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2016年7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湖南省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2016年7月26日,马某到大通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河坝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其实际需要,依法依政策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后,鉴于他已离开学校进入社会,通过谈话了解到其继续求学的意识不强,于是司法所积极寻求各方力量的帮助,积极与当地一家餐饮商家沟通联系,最终餐饮老板同意接收他在此实习并对其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培训他学习餐饮文化和劳动技能,为他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考虑到马某已达到就业年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若长期无业容易重新犯罪。司法所会同劳动就业部门向他提供就业信息,并且之前实习的餐饮店也愿意为他提供工作机会。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司法所所长及社会工作者对马某开展谈话、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了解到马某云南的老家正在进行征地撤迁,区司法局积极与云南当地司法局、派出所、马某云南老家亲戚取得联系,了解详细真实情况,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为马某办理好请假及相关手续。随后马某回云南老家顺利拿到拆迁补偿款。

(四)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鉴于马某生活困难,居无定所。司法所为其筹到慰问金,并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为他在工作地点附近争取到一套员工宿舍套房,供其安家,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从“安其身”到“安其心”,顺利融入社会生活。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马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真心的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矫正不等于无罪,要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当地慈善商家等多种社会救助渠道,适时对马某家庭进行经济帮助,同时考虑到马某年龄小,身心不成熟、敏感的性格,注重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懂得感恩,回报社会。

(七)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马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主动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态度较端正,但因遭受一系列家庭变故,其承受多重压力,为避免其因压力过重出现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司法局、司法所采取系列帮扶举措,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稳定其思想情绪。马某表示,“多亏了司法所和司法局的帮助,心里的石头才算落地,以后一定努力工作,好好改造,重获新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马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十分配合工作。他已参加临时性工作,生活积极有规律,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入矫时年纪较轻,心智尚未成熟,敏感、易冲动,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同时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工作人员本着“人性化帮教、个性化帮助”的原则,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鼓励他勇敢面对现实生活。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竭尽所能地帮助他解决实际困难,积极落实具体帮扶措施,让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化解其叛逆心理,使之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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