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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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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章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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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章某,女,1966年3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临海市,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2012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2015年12月29日,章某到杭州市富阳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章某两次婚姻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在工作,小女儿在读小学,由章某的兄长代为照顾。章某社会关系简单,主要与亲属来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章某回来后一直在兄长家借住,靠家人经济支持生活,不是长久之计。章某也试图找份工作,但年龄偏大,且身体不好,难以长时间从事体力劳动,文化程度也不高,在就业上存在困难。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利于其正常生活和回归社会。司法所联系镇里的社会事务办,咨询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但因章某户籍不在富阳区,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离婚满两年后才能申请办理迁户口,所以无法帮助其申请办理低保户。为解决章某的就业难题,司法所与镇妇联、经发办等部门联系,帮助章某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进行就业指导。在一次走访中,章某的家属向司法所反馈,章某年轻时曾在服装店做过导购员,口才好,长相出众,业绩很不错。如今章某虽然实际年龄偏大,但打扮后并不显老,又有丰富的导购员经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鼓励章某去应聘导购员的工作,到中老年的衣服专柜去试试,并帮助推荐一些服装店。经过努力,2016年11月,章某在某商场得到一份导购员的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章某因业绩出众,受到店家赏识并当上了领班。

(二)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司法所根据富阳区试点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情况,向司法局提出建议,将章某纳入服务的试点人员。富阳区司法局委托某公益组织对其开展社会帮扶工作。某公益组织在周末、晚上等休息时间安排帮扶,尽量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在社区服务上,某公益组织定期在周末安排章某参加一些轻体力活动,如文明劝导、志愿普法、关爱老年人、爱心义卖等公益活动,让章某在社会服务中感受正能量,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促进其再社会化。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经过司法所和某公益组织的教育、帮扶,章某心情逐渐开朗,工作稳定,生活积极向上,也服从管理,按时向司法所报告,参加公益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会服务,未发生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2016年12月22日,章某到司法所报告时,特意向司法所送上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热情帮扶胜似春风,再生之恩重如泰山”。章某表示从监狱出来正好一周年了,很感谢政府的关心和帮助,让自己重新找到生活的道路。 

【小结(或反思)】

章某经过监狱服刑改造后,已认识到错误,假释后也希望好好过日子,但因婚姻感情破裂遭受打击,加上返回家乡生活后感到不适应,心理落差大,思想不稳定,对生活失去信心。司法所从章某的心结入手,通过心理疏导和用心关怀,提供法律帮助,处理好离婚官司,帮助化解婚姻纠纷。为解决章某的生活保障问题,司法所积极鼓励引导章某就业,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引入公益组织参与开展适应性帮扶,使其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活动,重新树立起信心,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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