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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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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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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化名),男,196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2015年5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无锡市某看守所羁押期间,宋某因患有病毒性肝炎(乙型)、慢加亚急性肝衰竭、自发性腹膜炎、急性支气管炎等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于2015年7月1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出监后,宋某被送往安徽省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宋某于2015年8月19日到霍邱县司法局报到,岔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宋某父母已去世,其妻在家务农兼打零工,其子在校读书,家有两间年久失修的危房,主要生活来源为家庭承包地及其妻打零工收入。宋某因患有乙肝肝硬化,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年均住院治疗次数为6次以上,年均住院时间60日左右,常年服药,年均花费医疗费约为10万至20万。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针对宋某实际就医需要,依法依政策指定医疗机构情况

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宋某后,鉴于其患有传染性乙肝疾病,而且病情严重,就医需要较高的医疗机构,岔路司法所在征求宋某意见后,积极联系安徽省某三甲医院后,指定宋某在该院肝病科就诊,并确定主治医师。岔路司法所定期与院方进行沟通联系,与主治医师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掌握宋某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

(二)为王某协助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大病救助等情况

宋某自纳入社区矫正后,第一需求就是解决就医问题。宋某家庭在农村,经济来源少,收入低,难以承受就医中产生的大量医疗费用。为了减轻宋某经济负担,岔路司法所于2015年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为宋某及时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证,并申请大病救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能够为宋某报销住院医疗费70%左右;慢性病就诊能够为宋某报销门诊费用50%左右;大病救助在以上两项报销之后能够补贴3000元。

(三)根据家庭缺少劳动力、因病致贫等实际,协助将王某家庭纳入贫困户情况

宋某虽然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大病救助等保障,但由于其医疗费用大,除去报销部分,自己年均还应承担3至6万元。对于收入甚微的家庭来说,生活本已非常拮据,现在更加雪上加霜。鉴于此,岔路司法所积极与扶贫工作站协调,希望将宋某家庭纳入贫困户,享受扶贫相关政策。但是根据扶贫政策相关文件规定,对贫困户识别有限制性条件,其中军人、服刑人员不能纳入贫困户。岔路司法所认为:扶贫政策相关文件指的服刑人员,应该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人员,而宋某是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就医均在社区内,应当符合贫困户识别条件。司法所通过当地政府逐级向县、市、省扶贫办进行请示,并说明理由,最终得到了肯定性的批复,宋某于2017年8月顺利纳入建档贫困户。纳入建档贫困户之后,宋某能够享受一系列扶贫政策,包括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及产业补贴、小额贴息贷款等政策。

(四)根据扶贫攻坚相关政策规定,帮助宋某发展产业,增加经济收入等情况

鉴于宋某家庭收入低,自身有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司法所结合产业扶贫相关政策,提出针对性方案,帮助宋某家庭发展养殖业。司法所专门联系水产养殖专业人员对宋某及其妻子进行技能培训。培训后,宋某除了住院治病外,在家里居住养病的同时,协助妻子养殖鸡鸭及5亩龙虾,并且宋某家庭每年还能够享受国家产业补贴5000元,为家庭增加了收入。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王某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宋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帮扶方面以就医为主、增加产业收入为辅,并将宋某列为重点监管人员,使他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平时加强与宋某的沟通和交流,对宋某的情绪上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使宋某安心治病、养病,引导其保持乐观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病情和生活,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除了进行日常管理之外,还牵头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帮扶;社区矫正志愿者在其办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慢性病就诊、大病救助、纳入贫困户、一系列的政策补贴等方面进行了帮助;监督人在其思想、生活、就医等方面进行帮助。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宋某帮扶情况

司法所主动联系相关社会力量对宋某进行帮扶。联系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大病救助;联系农合办对其进行新农合报销;联系卫生部门对其进行治疗;联系人社部门为其办理慢性病就诊报销;联系扶贫工作站将其纳入贫困户;联系城建部门为其进行危房改造;联系金融部门为其办理小额贷款;联系畜牧部门对其养殖进行补贴;联系教育部门对其子进行教育资助;联系水产部门对其进行养殖补贴。通过多部门的社会力量参与,宋某的生活和就医等有了一定的保障,为其能够顺利完成社区服刑奠定了基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宋某就医有保障,生活有着落,思想有转变,矫正很配合。

1.就医有保障。定点在三甲医院就诊,有专门的主治医师,住院医疗费享受“351”优惠政策,住院免门槛费,每年在市里住院的所有医疗费,个人只承担5000元,其余均由国家报销和补贴;另外门诊看病享受“180”政策,门诊花费能够报销80%,从而消除了看不起病的后顾之忧。

2.生活有着落。住房进行了危房改造,享受了政府两万元危房改造补贴,有了固定的居所;其子上学减免学杂费,每年享受“雨露计划”补贴1000元;发展养殖业年均收入约一万元,政府给予养殖补贴5000元,其妻临时性务工收入约2万元。

3.思想有转变。宋某刚纳入社区矫正时,由于自己患有重病,加上看病的花费给家庭带来巨大经济负担,一度丧失信心,自暴自弃,厌世情绪严重,思想波动比较大。经帮扶后,各个方面都得到了改善,宋某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生活信心十足,没有了思想包袱。

4.矫正很配合。宋某目前非常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除了不能参加社区服务以外,按时参加集中教育,每周二准时打电话给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每月都及时向司法所书面汇报自己的病情及身体状况,每季度都及时提供病情复查报告,每次去医院住院都提前跟司法所汇报。    

【小结(或反思)】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尤其是保外就医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需要解决两大难题:一是医疗保障;二是生活保障。原因是该类社区服刑人员本身患有重大疾病,对其个人来说就医是头等事,就医会产生大量医疗费,随之增加经济负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思想上也容易出现消极厌世等情绪。

结合本案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帮扶方面采取了“以帮助就医为主,帮助增加收入为辅”的措施,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使宋某享受到一系列国家优惠政策,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其关心和关怀,又真正解决了宋某就医、生活两大难题,从而增强了宋某适应社会的信心,重拾对生活的希望,更加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从而适应社会、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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