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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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对社区服刑人员吴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化名),男,1955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鹤壁市浚县。2016年3月2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2016年7月28日,吴某到浚县司法局报到,由屯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吴某无配偶无子女,孤身一人生活,居住地无住房。涉案前一直在外靠打零工生活,无固定职业及收入。虽然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彼此关系紧张,很少来往。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吴某后,发现吴某法律意识淡薄,情绪不稳定,没有认识到犯罪要承担的后果。由于他生活困难,居无定所,有“破罐破摔”的消极思想。由于他身无分文,吃饭住宿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考虑其实际情况,司法所所长随即与乡、村干部联系,帮助吴某解决燃眉之急,将其临时安置在村委会居住,以解决眼下最基本的温饱问题。
(二)对其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虽然吴某已年过六旬,但身体还算健康,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择业和薪资待遇具有一定局限性,但若长期无业,一方面没法解决吴某的生活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一个导致其重新犯罪的诱发因素。经多方联系,司法所为吴某找到了一份工作。通过工作,稳定了吴某的思想,让其有活干、有饭吃、有地方住,帮助其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获生活信心。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实际,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考虑到吴某孤身一人,年龄已满60周岁,司法所联系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向乡镇领导汇报吴某的情况,帮助吴某申报了“五保”手续,争取让其纳入“五保”范围。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扶情况
针对其特殊情况,成立了以司法所、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感化、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宽严并济,使吴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通过耐心的思想谈话、及时了解他的思想状况,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走上健康向上的生活。同时增强其法制观念,帮助他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提高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认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五)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帮扶情况
通过社会组织、临时救助、安置帮扶等多种渠道,适当对其进行经济帮助,在经济救助的同时考虑到其性格缺陷,注意维护其自尊,引导其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培养其感恩的心理,回报社会。
(六)根据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社会工作者对吴某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运用了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作为分析和介入的工具,克服其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自吴某入矫以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后,积极向乡镇领导汇报,协调村委组织为其解决生活温饱问题;协调民政部门,争取早日将其纳入“五保”范围;协调社会企事业单位,帮助其解决就业。现如今吴某心态积极很多,他表示会服从监督管理,好好工作,努力赚钱,相信生活会变的越来越好。吴某对生活的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且表示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保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
【小结(或反思)】
入矫之初,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吴某生活困难,无固定住处的情况,积极对其进行适应性帮扶,加强人文关怀,帮助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对生活的信心,通过真心的关怀疏导,使之积极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