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某公交客运公司参与该公司司机张某诉其劳动争议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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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LGLD1589003650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04年入职被告某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任运营司机。2018年2月5日6时40分许,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对张某进行出车前例行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严重超出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规定的驾驶员在出车前血液酒精含量的标准。后该公司对张某进行复测,结果仍不符合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规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张某在2018年2月5日酒精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以要求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认可公交客运有限公司酒精检测结果,且其并没有实际驾驶,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要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
(一)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2018年2月5日清晨6时40分许,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对张某在出车前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8:43的复测结果为39.4mg/100ml。根据该公司文件《关于员工饮酒管理的补充规定》“驾驶员出车前测试结果为10mg/100ml(含10mg/100ml)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立即终止运营,内部考核一次扣12分,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依据该规定对张某作出《职工严重违纪处理单》,并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二)上述文件所明示的相关制度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上述文件系经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符合民主程序。文件发布实施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已通过公示和司乘大会对员工进行专门传达,组织专门学习。张某已参与学习并对文件传达签字确认,确实了解、认可并同意遵守。因此,21号文件所明示的相关制度对张某具有约束力。
(三)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的检测仪为合格产品,张某检测当时并未要求进行血液酒精测试,认可检测标准
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对张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的检测仪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经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合格,购入时具备检验合格证书,其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范,准确、可靠。根据检测仪记录显示,其他司机检测结果皆为0mg/ml,当日仅有张某一人经数次检测皆不合格,说明并非仪器出现异常。而且,张某当时并未要求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其谈话过程中,张某也承认在前一天晚上饮酒的事实。
综上,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因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具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地面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为杜绝一切可能威胁公共出行安全的行为并对其他驾驶员进行警示,对于张某出车前饮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按照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拒绝把公共安全当儿戏的司机重回驾驶岗位。此举,并非简单的驾驶员与公司的劳动纠纷问题,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因此,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公共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将公共安全置于首位,严格遵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辞退张某。
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4月16日解除,双方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法律基础。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认可在检测的前一天晚上存在饮酒的情况,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对其进行的检测结果中有两次超过了10mg/100ml,分别有43mg/100ml、39mg/100ml的情况,张某对酒精检测结果虽不认可,但不能就其所称存在合格的情况举证,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关于员工饮酒管理的补充规定》,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两份安全责任书中具有签字,表明其知晓该制度规定。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张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2018)京0108民初56945号;
二审判决:(2019)京01民终2007号。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具体可细化为两个方面,一是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酒精含量检测标准)高于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合理,二是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能否基于前述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一、公共交通运输领域,对驾驶员应当设定较法律、法规更为严苛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如果前一晚饮酒较多,酒精难以全部分解,次日早上会有宿醉情况。据查,为从源头上杜绝公交车驾驶员酒后或宿醉驾车的违法行为,保障行车安全,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均已实行对驾驶员出车前进行酒精检测,驾驶前酒精测试俨然成为公共交通领域一种行业习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ml的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ml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新道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两款包含了不同的处罚层次,前者是规范普通私家车,后者是规范运营车辆,从可能造成公共安全危险的结果来看,两者均是因饮酒导致道路交通安全的不确定风险增加,而驾驶可能波及其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营运车辆,主观恶性更强,危害后果可能更为严重。案例中的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驾驶员出车前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mg/ml(含10mg/ml)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即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交客运有限公司“10mg/ml”的标准明显高于法律、法规关于酒驾的相关规定,且解除劳动合同不以驾驶员实际出车或发生酒驾为前提,《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适用于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作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自身所承载的社会责任重大,关系到成千上万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一旦驾驶员酒后驾车,将会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为公共交通领域的驾驶员设定更为严苛的安全管理标准是合理且必要的。同时,将员工饮酒管理纳入公共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更能保障行车安全,常态化的管理机制也将给公共交通安全再填一道安全防线。
二、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依据。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践,可以认为,用人单位为了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有权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只要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就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并且可以在本企业中实施和执行。具体到本案中,如前所述,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基于保障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制定并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职工应当作为行为规范来遵守和执行。当职工违反了这些具体行为规范,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其职权,引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当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必须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通过;第三,必须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本案中,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员工饮酒管理的补充规定》,且在文件发布后向员工公示并组织安排学习,张某亦对文件传达签字确认。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在张某酒精检测结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
【结语和建议】
古往今来,交通之于城市,就像动脉之于心脏,承载着发展的脉搏。公交车作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或许就是纵横交错的动脉里流淌的血液。
由于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监管不到位、部分公交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公交交通事故时有发生。2018年10月28日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无论是忘记自身使命的驾驶员、或是情绪失控的乘客、又或是冷眼旁观的乘客,事故发生后人们总是能找到原因,但葬送的鲜活的生命又如何承担?悲剧应该带来沉重的思考和反思,预防和减少公交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的交通环境,不应该只是一种口号,更应该成为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