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20-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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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SSJ15813857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娄某某,男,未婚,196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8年3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3月23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娄某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浦东新区司法局新场司法所进行调查评估。在收到委托函后,司法所立即展开调查评估事宜,严格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娄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联系娄某某,但他家中电话一直处于忙线中,且信息有限,无法直接找到他,于是前去联系居委工作人员。在居委干部的指引下,司法所专干和社工前往娄某某住所,娄某某不仅拒绝开门,还破口大骂,指责司法所工作人员打扰他的正常生活。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对于这类不配合的对象,轻易的打退堂鼓,以后更加难以开展工作,于是工作人员不厌其烦的一遍又一遍试图说服其先开门,在僵持了近半小时后,娄某某最终同意司法所工作人员进入他的家门。在大家的努力下,娄某某答应隔天前往司法所开展调查笔录。同时,我们也征询了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的意见,最终根据调查,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4月7日,娄某某来到司法所报到,让其填写基本情况表,因其没有手机,司法所告知其安心在家等消息,一旦司法所收到他的法律文书后,就会通知他去矫正中心宣告,同时希望他在这段时间里不要外出。
(三)组织宣告情况
由于娄某某有肢体残疾,右腿装有假肢,且其暂时没有手机,考虑再三后,司法所决定由专职干部开车陪同他一起前往矫正中心进行宣告。2018年4月10日,宣告会上,矫正民警宣读了娄某某的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矫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等事项,司法所告知其矫正监管要求并督促其遵纪守法。娄某某签署了矫正保证书,承诺在矫正期间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娄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长、司法专职干部、矫正民警、社区民警、居委干部以及娄某某家属所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娄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入矫初期,考虑到娄某某左腿装有假肢,行动不便,一方面,司法所为其申请以本街镇的集中学习代替矫正中心的入矫学习,并为其申请免除了社区服务;另一方面,因其没有手机,为便于管理,要求他每周到司法所周报到,且对其申请佩戴电子脚环直至刑期结束。
司法所通过前期的接触了解,发现娄某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观念,在这之前,他曾有过盗窃前科,早前也多次受到过治安处罚,劣迹斑斑;2.娄某某看待问题的方式比较简单、肤浅,表面化,为人处世较易冲动,不计后果;3.在刑意识不够深刻,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度不够深,有时会无故缺席集中学习;4.行动不便,左脚装有假肢,没有工作收入,仅靠低保生活,与其母亲共同生活,但是母子之间的关系不大好,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5.喜欢饮酒甚至是酗酒,经常喝了酒到处跑,曾因为喝醉酒倒在路边,还曾遗失过电子终端设备,又没有手机,不稳定因素比较多;6.在家里缺少关心,自己感到不被家人重视,周围也没有朋友。
针对他存在的问题,矫正小组经过讨论,由司法所制定了以下矫正方案来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1.强化个别教育,加强疏导工作,特别是加强其法制教育学习,提高法律观念,法律知识的空白是使他无法理解法院判决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娄某某的认罪服判意识;2.帮助他建立自信心,提高其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他自食其力,自力更生,不能事事都依赖母亲,鼓励他更快的融入社会;3.为其免除社区服务,帮他尽可能的向民政部门申请其它补贴,有效地解决他的基本生存问题,鼓励他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4.加强定位系统查看频率,增强走访。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此期间,司法所开展了一系列送清凉等爱心帮困活动,都将娄某某列入帮困对象之中。此外,我们向居委民政部门了解到目前娄某某享受的是2级伤残补助,但他的情况完全可以申请3级伤残鉴定;对此,我们也陪同他去办理了相关证明材料,并顺利拿到了3级伤残补助。对此娄某某很感激司法所对他的关心和帮助。
在一次集中教育会上,娄某某突感心脏不适,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找到急救箱让其服下保心丸,事后又送他回家。这一突发事件对他的帮助,亦使他感激在心,愈发信任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为之后的矫正工作更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在2018年年末,娄某某母亲病重送医,于当天不治身亡。母亲过世后,娄某某的情绪一度十分的低落,司法所也适时得给予了心理疏导,让他的情绪得以宣泄。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末期,娄某某的表现还是比较稳定的,能认真与社工交流动态与思想,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也没有发生喝酒外出的情况。通过这十个多月的社区矫正,娄某某不但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人也比以前健谈开朗了许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将近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社区矫正对象娄某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基本能适应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4月9日,司法所组织解除娄某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先由娄某某宣读自我鉴定;之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期满鉴定意见,发放《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宣布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期满;最后,由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分别对娄某某回归社会提出若干要求,告戒其今后要遵纪守法,不再做违法乱纪之事。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4月9日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娄某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告知其从即日起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正式回归社会。最后,为其解除了电子监管设备。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司法所将解除矫正通知书存根联交由惠南矫正中心,并分别抄送给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娄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当天就转入本街镇的安置帮教对象之列,司法所为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社工继续对娄某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娄某某从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深刻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心,干工作要细心,关注矫正对象的需求,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