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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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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SSJ15706005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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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严某,女,1975年5月出生,已婚,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有多次犯罪前科,本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为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严某初中文化,无业,有吸毒史。因其从小就是家中最小的女儿,家里人就比较宠她。丈夫对其的吸毒行为又比较纵容,造成了严某毒瘾越来越大。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对严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严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杨浦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杨浦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委托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严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经查,严某居无定所,户籍地房屋已出售,目前户口空挂,并作了调查笔录。杨浦区司法局依据相关要求及司法所调查情况,建议由户籍地纳管。11月20日,杨浦区司法局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某依法履行报道接受手续情况

12月12日,杨浦区司法局收到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严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次日,严某到杨浦区司法局报到。杨浦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12月17日上午到社区矫正中心参加入矫宣告会。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某组织宣告情况

12月17日上午,杨浦区矫正中心准备为严某进行入矫宣告。宣告会当时严某缺席,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均联系不上。司法所立刻对其情况进行跟进,通过派出所找到了其父母,最后联系上了严某。严某以一句忘了为由,轻描淡写的打发了事。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工立即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督促其遵纪守法。12月17日下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伴下,严某前往矫正中心进行入矫宣告。会上,矫正民警宣读了严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等事项,司法所专职干部、社区民警、志愿者、社工告知了矫正监管要求,再一次督促其遵纪守法。严某宣读了社区矫正保证书,就矫正期间遵守矫正规定作出了承诺。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矫正小组,由于严某犯罪前科较多,对毒品有着极高的成瘾性,且与不良人员来往密切。矫正小组认定严某对社区危害较大,风险评估数值高,有重新违法犯罪现实危害。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司法所决定将其被列管为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所长任组长,社区民警、专职干部、社工、志愿者任组员;考虑到严某是女性,矫正小组成员中纳入了女性成员。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1.实施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在初期矫正阶段就对其严格管控。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施监控管理办法》,对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并实施周报到制度。在初期矫正阶段,严某每次周报到、个别教育时,总以各种理由迟到、或者不来。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教育、监管效果,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上门两次,为其进行个别教育、指纹签到、心理辅导,引导严某配合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循循善诱式的教导,严某的抵触情绪逐渐有了改善。同时,司法所通过SCL-90量表对严某进行心理测试,显示严某存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情绪抑郁焦虑偏高,有一定的强迫行为或者强迫症状,对人不信任,不轻易向外人袒露自己的内心;对社会适应力差,存在心理危机。

2.实施适应性帮扶情况

严某入矫后,司法所主动帮扶,对其“无业、居无定所、有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等生活实际困难,启动多方联动机制,联系社保部门为其申请低保并发放临时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联系大学生志愿者帮其孩子进行学业上的辅导,促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严某心存感激,并承诺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安然度过矫正期。

3.矫正初期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矫正,严某的态度已从刚开始的抵触,逐渐开始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产生信任,也经常会和社工谈及她子女的教育、工作情况,也表达出了对子女的愧疚,情况较平稳。

(二)矫正中期

1.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针对严某的犯罪经历,司法所邀请律师对其开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专题法治教育,增加严某对毒品危害的认知。并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严某知法、学法、守法的意识。

同时联系禁毒社工作为其矫正志愿者,对其共同监管。司法所每日联系与其对口的禁毒社工询问其目前社区戒毒的情况。

2019年3月22日,司法所发挥社会组织上海百合花法律服务中心专业队伍优势,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开展《如何管理自己的情绪》系列心理健康教育课程,通过互动热身、心理测试、放松减压等环节活动,帮助严某等社区矫正对象缓解情绪压力,消除心理障碍,促进人格的健康发展,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2.实施适应性帮扶情况

通过矫正初期的沟通了解,司法所了解到严某手巧、能干且也有着一定的就业欲望,为了能帮助其更好的步入社会,融入社会,司法所帮助严某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就业登记,鼓励其自力更生。

针对严某的个人情况,社工带领严某参加心理调适小组,开展心理辅导,减轻其心理负担,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帮助她树立生活信心,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以正确平和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

3.突发情况处理

由于严某的涉毒经历,其在矫正期间多次被派出所民警带去问话。

2019年3月26日上午,司法所电子专管员发现严某在青浦一夜未归,社工当即联系严某询问原委,但多次联系均打通电话。由于担心严某再次吸毒被抓,司法所当即采取应急预案,专职干部、社工立刻联系严某家人询问情况,同时联系民警调查是否被刑拘。直至下午2点30分左右,电话联系到严某本人,才得知其25日被青浦派出所调查盘问,现已释放回家。司法所立刻要求严某到司法所报到询问详细情况并留有情况说明,并召开研判会进行总结。

(三)矫正效果

针对严某开展的法治、心理、亲情教育,帮助严某提升了在矫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赎罪。在严某平时生活、发生困难时,对其开展多次适应性帮扶,让严某及其家人充满感激,促使其安然度过矫正期。特别是严某在矫正中后期,发生了一些突发情况,司法所及时召开研判会,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防止了脱管现象的发生。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9年4月6日,严某矫正期满,杨浦区矫正中心出具解除矫正证明书,并按规定将解矫通知书送达严某矫正地司法所,抄送相关公安部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天对严某进行了解矫宣告并发放解矫宣告书。期满当天,严某告诉司法所工作人员:“自己之前在吸毒的时候,哪怕是在路上看到警车开过,也会紧张不已,能躲则躲,就害怕是来抓自己的。当时的自己连走路都是战战兢兢的。现在自己戒毒了,走在路上的心态都是不一样的,自从吸毒以来已经很久没有这种轻松的心态了。以后自己一定不会再沾染毒品了,不但是为了自己的身体考虑,也是为了孩子。”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对象的顺利解矫,一方面是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管,再就是坚持依法矫正和个别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疏导,助其康复心理,拾起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就个案而言,社区矫正对象的转变是明显的,从满不在乎到认真改变。在整个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坚持原则,恩威并用,从关心、帮助等人性化教育入手,逐步感化、逐步疏导,社区矫正对象严某为了以后孩子的成长,她也是思考了很多。社区矫正工作只靠司法所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借助社会、家庭等诸多力量,才能达到良好效果。要管理好社区矫正对象,加强他们的在矫意识非常重要。一是要教育其要承认自己的社会角色,帮助他们从心理上认同自己的社会角色,从而顺利地投入到矫正生活中去。二要教育其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要强调他们的责任,在社会中,他们不仅仅是自己,还是另一个人的母亲、妻子,要唤醒他们的责任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