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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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SSJ157050102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男,1972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白沙县某镇,居住地为白沙县某镇。2018年7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2018年8月9日,郭某某到白沙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某一家四口,其妻子在家务农,郭某某未犯罪之前在某厂工作,其大儿子已经外出工作,还有一个女儿在上小学。因为贪欲,郭某某在职务期间,忽视法律法规,利用手中的职权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
2018年8月9日,郭某某到白沙县司法局报到。白沙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8月10日郭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郭某某家属等共同参加了郭某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入矫宣告仪式过程中,司法所所长向郭某某宣读了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的纪律,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明确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郭某某本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司法所和郭某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及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明确了矫正小组人员应尽的义务、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郭某某后,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分类级别的要求,对其进行严管级别的管理,从法律上约束郭某某的行为,从思想上向郭某某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道德规范,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司法所在其矫正期间,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集中郭某某等社区矫正对象学习相关的扫黑除恶法律知识,要求郭某某等社区矫正对象不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不要结交黑恶势力人员。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郭某某进入矫正中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不定期到其家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其日常表现、矫正小组成员的评价、人身危险评估,结合其悔罪意识,对其转为普管级别进行管理,并让其妻子对郭某某多些关心和帮助,多些劝解和指引,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为了帮助郭某某尽快的融入社会,采取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对郭某某进行法治、道德、政策等教育学习,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让其恢复健康心理,鼓励其认真工作,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引导其健康向上的生活,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做到真正知罪悔过,并保证以后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长达一年的矫正期,郭某某深受教育和触动,抵触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及时纠正了自己的不良行为,思想上也自觉接受司法所、矫正小组对其的监督管理,认罪悔罪意识增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直至社区矫正期满,郭某某也未出现违法违纪情况。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在一年的缓刑考验期间,郭某某悔罪意识较好,按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社区服务活动,遵守外出请假制度,矫正期间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经考核鉴定,郭某某达到解除矫正条件。2019年8月2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召集郭某某的妻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到司法所参加郭某某社区矫正解除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解矫后纳入安置帮教人员,继续跟踪帮教管理。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给予了郭某某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为郭某某办理了解除社区矫正后,对其转为一般帮教对象进行跟踪帮教,并告知其在帮教期间,司法所会定期走访了解郭某某的基本情况,同时也鼓励郭某某要认认真真工作,老老实实做人,安分守已做事,不要再参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更加不要参与涉黑涉恶案件,告诫他不要再重蹈覆辙,不要再触碰法律的红线。
【小结(或反思)】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依据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郭某某在刑事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和作用、日常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案,依法监管管理、综合施策,渐进巩固社区矫正效果。同时号召社会力量及亲人家属们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适度的关怀和真诚,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消除其心理适应障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让其主动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