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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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SSJ156972359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库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库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四团。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2016年8月9日,库某到霍城垦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库某是与妻子和儿子相依生活,妻子在某地开商店,库某本人在团场某企业做临时工贴补家用,维持日常生活花销。库某初中文化水平,因自身缺乏法律意识触犯了法律,事发后库某的家庭受到巨大冲击,家人都认为为人朴实的库某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库某本人也因为家人的指责而意志消沉了一段时间。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司法所接收库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专门为库某制定了社区矫正方案。主要从两方面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开展法治学习,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引导其学习了解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消除库某积极生活、接受改造的心理障碍,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让他能够积极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重拾生活信心。二是针对库某思想负担过重,工作人员循循善诱,从心理入手,引导其正确看待社区矫正,打开其心结,帮助其顺利渡过矫正期,并更进一步的发掘其自身优势,协助其重塑自信,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三是提供必要的帮扶措施,与其所在单位和社区进行协调沟通,督促相关单位要做好库某相应的帮扶教育工作,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与其一定的关注和关心,促进其思想转变和行为纠正。通过矫正库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其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完全树立起生活的信心。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经常举办集中教育活动,对社区矫正日常报到制度、思想汇报制度、请假制度、社区服务、考核奖惩等规定进行详细的讲解,明确违反规定或拒绝改造的后果,并针对其所犯罪的性质进行个案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重新犯罪。为了更好地掌握库某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动向,司法所定期对其进行个别教育谈话,进一步提高其思想认识,使其端正态度,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改过自新。同时劝导其家人,对库某多些理解、支持和陪伴,借助家庭的力量,促进其思想转化,让他感受到更多的家庭温暖,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
为加强对库某的监督管理,司法所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库某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每个月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库某带着铁锹、扫帚到指定地点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参加清整,除草等劳动和敬老院,学校等场所开展公益劳动。通过引导库某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社会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社会参与度,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司法所在了解到库某内心存在的心结后,准备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司法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不良情绪疏导,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并对其生活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结合其自身生产生活现状,为他未来的出路出谋划策,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库某成功解开了心结,能够积极面对工作和生活。
在接收库某入矫后,司法所随即建立以司法所、派出所、所在连队、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库某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督促库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学习,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协助司法所对库某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拟定矫正方案,及时向司法所反映库某的日常学习、生活、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对其每月思想认识情况和参加社区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论,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准确掌握库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在矫正小组各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库某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进行顺利,在矫正期间内库某没有违反矫正管理的任何规定。
为了保证矫正工作质量,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司法所和连队经过协商研究,为库某介绍了绿化公司的环卫清洁工作,每月薪酬4000元左右,为其减轻了经济压力,使其重树生活信心。库某表示找到了一份安稳的工作,以后生活上不再发愁了,都是多亏司法所的关心和支持,相信自己在解矫后一定能再接再厉,发家致富,做一名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9年8月8日,司法所组织对库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向库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同时告诫库某要以健康、良好的心态,勇敢地告别昨天的旧我,把握今天的机遇,创造美好的明天,从一个社区矫正对象转化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考虑到库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仍将库某列入安置帮教对象,开展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工作,结合其矫正期间的个人状况及现实表现,将其确定为一般对象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库某由于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的限制,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一方面加强法律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定期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及帮扶方案,帮助其走出阴霾,更好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