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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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SSJ156576574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9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4年4月29日,王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对犯罪所得人民币199.4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4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王某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王某被捕前与妻子张某共同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张某系某房地产咨询公司销售总监,月收入稳定,两人共同育有一女,在珠海读书,王某的家人表示愿意配合社区矫正部门做好监管教育工作,邻居对王某的家庭评价较好,邻里关系和睦,待人友善,户籍地所在派出所查实王某无犯罪前科记录,调查中未发现对王某判处非监禁刑后有不良影响的情况,也未有对王某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反对意见,综上,香洲区司法局对法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5月21日,王某到香洲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当天,王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了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5月21日,司法所对王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规定,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矫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委会书记、王某的配偶张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对王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后,通过谈心谈话详细询问了他的家庭情况、生活经历和近期想法。王某工作能力较强,出差和应酬较多,很多时间投入到工作上,与家人沟通较少,对家庭不够关心,根据王某的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为王某建立矫正教育小组,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二是开展谈话教育,及时掌握了解王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王某入矫以来,认罪态度较好,一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其去向和近期动态,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会公益劳动。
王某曾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经理,文化程度较高,执行能力较强,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并结合王某的个人特点,鼓励王某积极参加香洲义工活动,为社会多做贡献。另外,王某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馈,其认真听取了工作人员的建议,转变心态,积极生活,增加了陪伴家人的时间,通过关爱、沟通、理解、换位思考等方式,让家庭关系更加融洽了。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王某的缓刑考验期较长,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亦逐渐规范化、细致化,工作人员向王某说明管理监督规则等要求,要求王某积极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并鼓励王某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增强法治意识。同时,鼓励王某创新公益活动,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经过社区矫正教育,王某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所的教育矫正,王某逐渐摒弃了个人私心杂念,遵纪守法,心态阳光,积极主动配合监督管理,主动学习法律和专业知识(王某曾是高级工程师),热心公益,每周用一天的时间参加义工活动帮助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并组建了义工联足球队(自己担任队长),通过义工工作,王某学会了换位思考、帮助他人、回报社会,更加敬畏法律、珍惜时间、关心家人,家庭关系进一步融洽。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5月14日, 司法所依法对王某解除了社区矫正,并进行了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王某的矫正情况,宣读了对王某的鉴定意见,并宣布王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5月14日,司法所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告知其从即日起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按规定将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香洲区人民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立即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安置帮教小组,为王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扶。
【小结(或反思)】
立足监管、教育、帮扶,司法所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甚至为社会做贡献。同时,支持引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发挥特长,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