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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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SSJ156386324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戴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戴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辽宁省鞍山市。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止。2015年4月21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3月18日,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收到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审前调查委托函和起诉书,矫正办接受千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并指派某司法所对戴某进行调查评估。司法所收到委托调查函后,通过对戴某的亲属、邻居、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走访询问了解到:戴某在此案之前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其家庭条件一般,但戴某和其丈夫每月的退休工资可以保证基本生活,其丈夫康某也保证一定会协助矫正机构严格监管戴某的日常生活,使其不再违法犯罪;综合家属,邻居与社区的反映情况,判定戴某在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及危害。戴某户籍地公安机关对戴某有无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出具了证明材料,综合以上情况,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戴某在社区接受矫正。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4月中下旬,铁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收到千山区人民法院对戴某犯盗窃罪,予以缓刑的执行文书。矫正办通知戴某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等材料到矫正机构报到,完成登记手续后指定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居住地司法所于2015年4月21日对戴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邀请社区司法专干、社区民警共同参与,以此来提高宣告活动的威严性。首先由司法所所长就依法对戴某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对其进行了宣读,戴某签字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司法所、社区和派出所的监管。之后由社区民警对戴某进行训诫谈话,戴某在谈话后表示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和矫正规定,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戴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由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社区书记、社区司法专干及片警共同组成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遵守相关责任规定。矫正小组对戴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戴某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戴某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入矫初期,司法所在与戴某接触时发现其因此案遭受打击,思想压力大,意志消沉。虽然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但觉得触犯了法律,无颜面对孩子,害怕别人会看不起她。司法所根据戴某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
1.根据戴某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进行个别谈话教育,通过唠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消除其抵触情绪及思想负担;
2.因戴某法律意识薄弱,司法所要求戴某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集体学习教育,内容为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增强其法治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要求戴某每月定期参加社区服务,积极融入社会,并对其进行24小时手机定位监管,及时掌握其活动范围;
4.在入矫初期规定戴某每个星期报道一次,汇报近一个星期的活动情况、生活情况、交际情况。每月29日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内容反映其近期真实的动态、思想、学习、生活以及家庭方面的情况;
5.要求戴某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出鞍山市。如遇到本人、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外出治疗可以准假,但戴某需提前向司法所提交请假申请书,司法所及上级矫正机关批准后才可出鞍山市;
6.要求戴某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如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及时报告。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经过6个月的监管教育后,戴某在司法所的教育和家人的关怀下消除了心理障碍,表现平稳,服从司法所的监管,按时参加学习教育和义务劳动。司法所要求戴某此后每月的29日到司法所报道,每半个月进行电话报道,汇报近半个月的活动情况、生活情况、交际情况。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戴某于2016年4月12日矫正期满到期解矫,司法所通过走访了解其现在的生活状况,司法所提出如果其有生活困难可以提出,会协调帮助解决,戴某表示自己现在和丈夫都有退休金,暂时生活上没有困难需要帮助解决。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戴某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戴某在思想上有了转变,法律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戴某于2016年4月12日矫正期满解矫,到指定司法所进行解矫宣告,依法解除戴某的社区矫正,戴某签字确认。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6年4月12日,由指定司法所向戴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及解矫宣告书,从即日起戴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照规定由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千山区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因戴某户籍地、居住地在同一地方,戴某到期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和戴某签订安置帮教协议,继续对戴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戴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刑后产生消极心态,司法所详细了解戴某的生活状况和心理因素,制定了富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个别教育谈话,解开其心结,帮助她以积极的态度重新回归社会;通过强化监管措施,促使其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通过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务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终使其成为一名遵规守纪的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