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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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SSJ156265672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75年3月出生,已婚,户籍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10月,胡某因虚开发票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月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11月6日止。
胡某现在在上海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班,身体情况健康;与妻子居住;性格稳重细心,能顺畅的与人交流。有固定收入,生活稳定。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胡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0月18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胡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松江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松江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司法所组织对被告人胡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经查,胡某有固定住所,有固定工作,并作了调查笔录。
松江区司法局依据相关要求及司法所调查情况,符合本地纳管。10月20日,松江区司法局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10月2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调查评估意见,对胡某作出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的判决。10月20日,松江区司法局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胡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并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同日,胡某到松江区司法局报到。松江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10月23日,胡某按时前来司法所报到,并登记填写个人情况信息。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14日,司法所接收了胡某,并在松江区矫正中心对其进行入矫宣告。会上,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宣读了胡某的社区矫正宣告书并告知其矫正期限、矫正小组成员等事项,社区民警、志愿者、司法所社工告知了矫正监管要求,督促其遵纪守法。胡某宣读了社区矫正保证书,就矫正期间遵守矫正规定作出了承诺。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建立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专职干部任组长,社区民警、志愿者和矫正社工担任组员。并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单位身份,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1.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制定了胡某的矫正方案,针对胡某新入矫的情况,司法所在初期矫正阶段就对其严格管控。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施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对其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并实施周报到制度。在初期矫正阶段,胡某的每日活动轨迹无异常,按时周报到,情况较稳定。
2.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松江区矫正中心对胡某开展了一系列入矫专题教育,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重申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强调请销假等制度,强化了胡某的在刑意识。期间,胡某能够按时参加教育活动,认真书写思想汇报,在刑意识有所提升。
3.实施适应性帮扶情况
胡某入矫后,司法所主动帮扶,对其生活实际困难,启动“五所联动”(基层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保障所、社会救助所、房管所)机制,解决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刑。胡某心存感激,并承诺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安然度过矫正期。
(二)矫正中期
1.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结合胡某初期矫正阶段的综合表现,2018年2月,司法所将其调整为二级矫正对象,并于2018年2月解除了胡某的电子监控监管。
2.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2018年3月,针对胡某的犯罪经历,司法所邀请律师对其开展金融类案件专题教育,告知其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教育其远离民间开票等损害自身利益的非法陷阱。
(三)矫正效果
针对胡某开展的法制、心理教育,帮助胡某提升了在刑意识,使其能够认罪、悔罪、赎罪。在胡某平时生活时,对其开展多次适应性帮扶,让胡某及其家人充满感激,促使其安然度过矫正期。特别是胡某在矫正中后期,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司法所及时召开研判会,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防止了脱管现象的发生。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8年11月6日,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对胡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宣告当场,司法所向胡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区司法局将对周某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送达原判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日司法所将胡某转入街道安置帮教库,正常进入安置帮教工作,落实有关安置帮教措施。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胡某的社区矫正,一是对于胡某这类存在债务纠纷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和监管工作中需因人制宜、借势发力、综合施策。在教育上,一方面要依托“三分教育”体系(即:在初期、后期阶段重点开展分段教育,在中期阶段重点开展分类和分级教育),另一方面要开展专题教育、警示教育和心理辅导等活动,提高其法律观念,舒缓其心理压力,提升矫正成效。在监管中,要根据该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表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要立即制止事态发展,从严从快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与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保障好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督促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债务问题,使正常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不受干扰。二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要带着感情去工作,发展其家属成为志愿者队伍并共同参与帮教,这样既能为依法矫正监管工作掌握提供更多的动态信息,又能体现监管的人性化。更为重要的是,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认真梳理整合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性帮扶工作,帮助缓解因病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困境,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和其家属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