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5-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SSJ156228931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2017年5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
白某一家六口人,公公、婆婆、丈夫及两个儿子,家庭主要是靠种地和丈夫打工来维持生活,其公公、婆婆年事已高,基本上做不了重活,而两个儿子正在上幼儿园,需要人照顾,白某与丈夫就成了一家人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9月15日上午,司法所收到澄江县司法局寄送的白某相关法律文书。随即,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白某到司法所进行报道。当日下午,白某在丈夫张某的陪同下来到司法所办公室办理入矫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15日,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所在村委会代表刘某、社区矫正对象白某的主要家庭成员、监督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过程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读内容有: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被禁止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宣布矫正小组成员及职责;交付社区矫正宣告书并让白某签字摁印。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属女性这一特殊情况,司法所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专门为白某成立矫正小组。成员主要由司法所4名工作人员(其中2名为女性),村委会代表刘某、杨某,白某的丈夫张某组成。其职责为: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督促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白某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发现白某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确定工作目标,进行心理疏导,促其转化
在白某初来报到时,说话很轻微,总是低着头,精神处于恍惚状态。通过入矫后的首次个别谈话得知,交通事故造成的一条人命、死者家属的憎恨、高额的债务、被判的刑期、无望的未来,让她陷入了深深的自责、自卑与忧伤中;原本打算到外地打工,怀着对未来满满的希望就这样被突如其来的车祸浇灭了。对这种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除按规定严格管理外,把消除白某的自责和顾虑、重塑一家人的生活信心定为工作目标。司法所工作人员时常到白某家走访,努力营造轻松、融洽的气氛,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向其宣讲法律法规,并告诉她这种属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是不一样的,人们是能够理解这种行为的;在走访谈话过程中,针对白某造成车祸以后其主动报警并原地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工作人员给于很好的评价,鼓励她未来的路还很长,要放下思想包袱,正确面对现实,重拾希望,找回信心。
(二)采取的具体矫正措施
建立规范的个人档案,签订矫正协议,并严格按照矫正程序进行管理,确定监督人,实施目标管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直接有效地对其开展矫正指导;每月对其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其法律意识;组织进行必要的义务劳动,培养和强化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督促其每周电话汇报自己上周的活动情况,并且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上报相关的书面材料;每月找其谈话一次,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矫正措施实施过程中的调整。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经过了6个月的严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白某能认真遵守日常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按时电话汇报及报道,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村上的义务劳动。司法所工作人员明显感受到了白某的变化,她每次来司法所报道时,不再沉默寡言,能敞开心扉的和工作人员聊聊日常近况,甚至有时候还会化妆,面带笑容。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也适时调整了矫正计划,从如何整合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帮助白某寻找社会定位,重塑社会角色,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使其顺利回归属于她的正常生活中去。
(四)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星期与白某的电话交谈中充分了解到白某的现实境况,针对矫正对象白某家的土地流转后家庭经济来源短缺,司法所及时做好相关的帮扶性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把白某的情况反馈到居委会的干部,通过与居委会干部的讨论后,提出了推荐其到江川区复烤厂就业,或者村上有其他就地就业工作优先给于照顾。正是由于矫正小组成员尽心尽责工作,耐心的教育疏导,并做好社会适应性的帮扶措施,最终使社区矫正对象白某在矫正期间无任何违反相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现。
(五)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战胜自我、克服困难的自省过程,也是一种重生。在矫正小组的共同努力和帮助下,使白某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和希望,令她感受到身为社会一员的价值与快乐。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为期一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白某从最初的自责、自卑、悲观,逐步变得开朗、自信、充满希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8月21日,白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组织解除白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总体概述了白某矫正情况,宣告顺利完成对白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对白某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8月21日,由澄江县司法局向白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白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象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澄江县司法局将白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白某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白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其相关材料转交给澄江县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并为白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白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018年10月22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安置帮教人员白某。此时,白某已回归社会两月有余,在工作人员与白某交谈中得知,白某与丈夫打算到广东去务工,看到白某对自己的生活有计划、有憧憬、有冲劲,工作人员很欣慰地表示支持。
2019年1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白某再次进行帮教走访时,白某与丈夫刚好从广东惠州打工回家过春节,白某的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已经上小学一年级了。当与白某提及生活近况时,白某的脸上洋溢着喜悦,言称现在家庭每月大约可以增加6000元的经济收入。司法所工作人员嘱咐白某在闲暇时,不要忘了多学习法律知识。她用很坚毅的目光看着我们(司法所工作人员)说:“会的,不但我要学,我也要让我的家人学”。
【小结(或反思)】
白某自接受社区矫正到解除矫正,再到顺利回归社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我们深刻体会到自身工作的责任心,干工作要细致。对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正,在严格执法的工作过程中,还要以心换心,采取倾听、同感、鼓励、支持等工作方式,从思想、心理、行动等方面进行教育和帮助,最终达到矫正的真正目的,使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让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