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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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SSJ156214718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女,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2018年12月3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在社区矫正期间,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目前在福州某集团工作;父母离异,父亲无业在家;母亲在某酒店工作;爷爷退休在家。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月收入基本能够实现自给自足,能够满足家庭日常开销。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于2018年12月3日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报到,鼓楼区司法局为其办理入矫接收手续。陈某按照鼓楼区司法局要求于2018年12月5日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2月5日,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入矫宣告:一是宣布宣告纪律;二是宣读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宣告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三是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四是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陈某成立了由司法所所长担任组长,由司法协理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监护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认为自己刑期短,两个月的刑期转瞬即过,社区矫正并不是什么大事。司法所针对其法律意识淡薄和心存侥幸的态度,结合其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综合评估情况,制定了工作措施:1.日常通过社区矫正系统管理平台对陈某进行每日定位,并研判分析其活动轨迹;2.要求陈某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个月书面报告二次;3.对陈某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走访;4.陈某每个月参加集中学习8个小时,参加社区服务12个小时;5.对陈某每个月进行个别教育;6.每个月与陈某的监护人至少联系一次,切实掌握陈某工作、生活及日常情况等。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司法所工作人员逐渐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行为散漫,出现了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的情况。虽经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不予以书面警告,但决定对其开展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增加汇报次数。
司法所增加对陈某的定位手机人机合一抽查频次,通过社区矫正系统管理平台对其进行每日定位,对陈某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增加对陈某开展个别教育的次数,以端正其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为教育出发点,引导其自觉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在社区矫正中期阶段,司法所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工作、生活和家庭情况较为稳定,暂不需要介入帮扶。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教育与监管,陈某对自身系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有了清晰和明确的认知,并清醒地认识到若不能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己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陈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能发自内心地自我反省,接受批评教育,按时进行汇报,上交书面总结,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集中学习。
同时,司法所对陈某开展解矫教育。主要是:通过巩固学习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陈某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通过学习对社会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帮助陈某认清当前的形势,掌握应对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的方法;通过心理辅导、沟通交流,帮助陈某调适心态,树立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解除矫正期满前30日,陈某对自己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根据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总体表现、考核结果等对其作出书面鉴定,并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所和矫正小组一系列教育矫正措施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思想认识方面上有了极大的变化,不仅对法律法规有了深刻地认识,也正确认识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表示:“解除矫正后,仍会继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尽管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但一定会努力改正,让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不再因自己的错误让家人担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1月26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主要宣告了以下事项:一是宣布宣告纪律;二是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三是宣布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1月26日,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场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由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当场签收。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司法所按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将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的解除社区矫正情况上报鼓楼区司法局。鼓楼区司法局按规定书面通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对解除社区矫正后的陈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将转入安置帮教的具体情况,并为其建立了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扶。
【小结(或反思)】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司法所坚持既要有“温度”也得有“态度”。依法矫正是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日常管理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能够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文化层次不高,法律知识也较为欠缺。虽然在矫正期间犯下错误,但经教育后能及时自我反省,认清自己的错误,虚心接受批评教育,在短时间内重树自我认识、积极矫正。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教育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感受到了司法所帮助其矫正的真心,进而转变态度,踏踏实实地接受教育改造,并最终顺利完成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