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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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SSSJ156203363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占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占某,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2018年10月19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占某犯故意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2018年10月21日,占某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司法局报到入矫,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受珠山区人民法院委托,珠山区司法局于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18日对被告人占某进行了调查评估,通过实地走访,掌握了如下情况:占某,小学文化,其丈夫患有严重的肾病,夫妻双方无正当职业,因长期不缴纳房租,面临被取消租住公租房资格。占某家庭环境极不稳定,经济条件较差,且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足,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人。
2018年9月19日,经珠山区司法局党组讨论决定,向珠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不同意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
(二)报到接收情况
2018年10月20日,下午珠山区司法局收到区人民法院送来的占某的执行材料,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占某次日到司法局进行报到入矫。2018年10月21日,占某到达珠山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居住地信息无误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指纹、人脸等资料录入,并指导该犯填写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定位监管执行单,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1月8日下午,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组织下,对占某开展了入矫宣告工作,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区检察院检察官、居委会专干及占某家属参加了宣告仪式。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首先核对了占某的身份信息,然后由司法所所长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向其宣读《社区矫正人员入矫须知》,占某朗读《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之后,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检察官先后对占某进行了入矫初始教育。教育完毕,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为占某佩戴电子监控手环。最后,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电子手环监管《告知书》、《承诺书》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了加强对占某的日常管理,司法局为其设立了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成员由占某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居委会专干,占某家属组成。为提高矫正质量,明确了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占某的日常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给予她生活上的帮助和关心;占某家属签订了担保人保证书,与居委会专干负责监督占某在社区的日常表现,及时报告占某的情况;派出所民警、区检察院检察官不定期对其进行法律法规的宣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矫正意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占某的调查评估期间的认罪态度、罪行、矫正期限,珠山区司法局制定了个性化矫正方案,除了定期集中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活动,司法局工作人员与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教育训诫,帮助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加强矫正意识。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珠山区司法局通过走访了解到占某表现较好,按时完成每月的指纹签到,积极的参与了司法所安排的学习劳动,矫正意识较强,且通过谈心得知占某表示自己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生活上的帮助。对此司法局与社区沟通为占某提供了工作岗位,并为其生活上提供一定的帮助,使其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社区矫正,占某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自己、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占某表示“通过学习教育,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法规意识,伤害他人是需要负法律责任,伤人不利己”。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专干的帮助下,占某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占某八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占某在思想上逐渐转变,法律意识有了质的提高。该犯已经能适应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并且能够自食其力,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社区矫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6月18日,珠山区区司法局严格按照《社区矫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辖区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占某办理了期满解除手续,并举行了解矫宣告仪式。首先由社区矫正对象占某汇报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学习、工作等改造情况,居委会专干对其表现作出评价,再由司法所所长向占某做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并为解矫人员办理解矫手续。最后,司法所所长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正式宣布占某按期解除社区矫正,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其展开最后的法制教育,并希望她继续保持警醒,牢记教训,在日后继续遵守法律法规。占某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合格市民。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6月18日,解矫宣告结束后,区司法局向占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解矫宣告当日,区司法局按规定将占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珠山区人民法院、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珠山区公安分局。同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复印件移交至珠山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矫宣告结束后,珠山区司法局及时制定安置帮教档案,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对象。告知占某在安置帮教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会继续关注其生活、工作情况,要求其继续保持以前养成的良好的生活习惯,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再做任何违反法律的事。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部门根据占某的现实情况,联合多部门,共同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在规范日常监管和加强教育的同时,给予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怀和生活帮助,让其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通过教育矫正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培养知法、守法的意识,帮助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既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又彰显了社区矫正治本攻心的工作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