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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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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SSJ15619711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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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1992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6年12月,因寻衅滋事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孙某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孙某的居所情况、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孙某本人及保证人、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由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经讨论研究后形成调查评估意见,并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4月5日,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到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学习手册、学习笔记等资料,并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当日,孙某与其保证人到司法所报到,完成了相关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向孙某宣告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孙某入矫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村委会成员及孙某的保证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孙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管理及教育帮扶,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各方职责,共同做好对孙某的监督、管理及教育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孙某后,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规定孙某入矫后的三个月为严管期,要求孙某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汇报近期的思想生活情况,并将其录入手机定位系统,不定期对孙某进行电话回访和走访,组织孙某学习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让其在思想上和意识上重视社区矫正,加深社区矫正的意识。入矫初期,孙某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表现良好。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严管期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实行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的管理模式,即每日手机定位、每周电话汇报、每月到司法所现场报告,不定期进行走访。针对重点敏感时期及重要节点,强化日常监管措施,最大程度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的思想、生活及工作情况。司法所定期组织孙某参加社区服务以及集中教育学习,进一步强化其悔罪服法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日后的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的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孙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恢复心理健康,帮助其正确面对自身处境和困难,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在此期间,做好孙某期满鉴定工作,要求孙某做出书面个人总结,为孙某制定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将相关材料报送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经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批准执行期满前矫正措施。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孙某能够积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材料,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和活动轨迹,认真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类教育活动,学习法律知识,并在社区服务中积极表现。孙某自我控制能力逐步提高,重塑了信心,能够重新肯定自己,积极悔过自新,自觉做到遵纪守法,以乐观的心态面对未来的生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4月4日,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进行解矫宣告。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系统介绍了孙某的改造情况,并向孙某宣读鉴定意见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孙某缓刑考验期满,依法解除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解矫宣告时,司法所向孙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证明孙某社区矫正完成,顺利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照规定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将孙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孙某在解除社区矫正之后,司法所告知其进入帮教期,引导孙某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建立安置帮教小组,与其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继续对孙某进行帮教,定期开展走访谈话,巩固社区矫正成果,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社区矫正,从入矫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为其制定精准的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进而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同时,鼓励社区矫正对象树立阳光心态,积极面对生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德意识,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诚信友善,从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