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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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SSJ15609290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男,1988年8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
杨某幼年丧母,家中四个兄弟姐妹均由其父亲抚养长大,哥哥身患尿毒症,家里负债累累,父亲平时疏于对杨某管教,杨某常与社会上不良人员来往。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2月12日,冷水江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函,组织对杨某进行审前调查评估,走访了杨某本人及其亲属、邻居、村委会工作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到杨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取了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综合各方面调查情况查明,杨某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2014年3月11日,冷水江市司法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对杨某适用非监禁刑可能导致双方再发生纠纷,遂出具建议不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送达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后由于杨某在判决前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达成了谅解协议,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杨某做出了缓刑判决。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4月28日,冷水江市司法局收到杨某的有关法律文书。5月5日,杨某到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手续,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填发了报到单,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在杨某报到后将报到回执单送交冷水江市社矫局。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5月6日,司法所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杨某父亲、村综治专干对杨某进行入矫宣告。会上,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宣讲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报到、社区服务、请销假等方面的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宣告结束后,杨某在宣告书上签字确认。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共同做好对杨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组长、村综治专干、杨某父亲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在对杨某进行入矫宣告当天,各矫正小组成员均被告知了各自的职责,并分别在社区矫正责任书上签字。2017年3月8日、2018年5月7日,因司法所工作人员变动,矫正小组成员也相应作了调整,重新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自幼丧母,缺乏家庭和社会的积极引导,受社会不良人员的诱导而使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针对这些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针对杨某读书少,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对其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二是针对杨某社会交往混乱的情况,不定期对杨某进行谈心谈话教育,规劝引导其社会交往,纠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三是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使其修缮社会关系。四是鼓励其学习技术,并指导其就业。通过实施一系列矫正措施,杨某逐渐能够遵规守纪,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也减少了来往。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中期,杨某对自己要求有所松懈。2016年4月,在冷水江市司法局开展的社区矫正点训时,杨某未经请假无故缺席。对此,司法所报经冷水江市司法局批准给予杨某警告处罚一次,并降为严管级。之后,司法所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对其管理等级处遇,加强对杨某的法治教育和遵规守纪教育,让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同时,针对杨某无技能、无工作的现状,为确保对杨某的监管教育取得实效,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引导杨某参加由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联系工作单位。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杨某三个月严管期满后,因表现良好,被升为普管级,司法所决定继续适用普管级矫正方案。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后期,杨某在冷水江市某建筑工地找到了工作,积极通过辛勤劳动为家庭分忧解困。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五年来司法所和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监管教育帮扶,杨某深深体会到了社区矫正的依法依规和人文关怀,他思想稳定,性格沉稳平和,对生活也重拾了信心。在解矫的个人总结中,他这样写道:我想我会在以后的日子里,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一个人必须行的正、坐的直,只有切实的以法律作为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才能立足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杨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服从监管,按时报到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遵纪守法,表现良好。2019年4月27日,在冷水江市社区矫正中心,由司法所组织对杨某进行解矫宣告,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杨某激动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为自己重新步入社会感到由衷的高兴。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完成后,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工作人员向杨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在杨某解除矫正后,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了解除矫正通知书。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在杨某解除矫正后,适时为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按规定开启对其三年的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期间,杨某有过迷茫,存在很多问题,但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引导下,他逐步改变,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逐步消除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纠正了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正确的方式融入社会、感恩父亲、回馈家庭,从一个让父亲操碎心的迷途孩子转变成了家庭的顶梁柱,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的制度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