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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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605057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84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居住地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8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17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收到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后,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25日,对陈某某开展了审前调查评估。通过对其本人、家属、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居住地社区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陈某某平日表现正常,其本人确有悔罪表现,此前无犯罪前科,在本地有固定住房及职业,社会关系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6月19日,陈某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其强调了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矫正纪律及注意事项,并为其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决定由乌拉盖管理区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6月22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收到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寄过来的法律文书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便立即依法对陈某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其宣告了矫正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6月22日,根据陈某某的基本情况,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所属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家属组成的5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共同对其在社区矫正实施期间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和掌握,适时开展教育矫正以及监管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根据陈某某的在矫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淡薄、文化水平低及性格暴躁等实际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陈某某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主要是对其进行思想转化、法律法规教育和违法警示教育,并要求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每周一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并汇报上周本人活动情况及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情况等。第二,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教育谈话一次,并递交思想汇报,同时根据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的具体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第三,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劳动内容,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根据情况提前通知,并按时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四,因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书面请假。
(二)矫正中期
针对陈某某入矫初期的不按时报告,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不服,对待管理态度恶劣,抵触心理强等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矫正措施,通过类似案例讲解、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其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从而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有效转化其思想,促使其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观。通过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从劳动过程中感受到奉献社会的意义与价值,从而增加其社会参与感,充实自我、完善自我,真诚回报社会。
(三)矫正末期
通过矫正中期的有效学习与矫正教育过程,陈某某的思想生活状态较为稳定,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解矫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陈某某家里进行走访,对其进行以适应正常生活为目的的教育矫正,并指导其进行解矫总结。
(四)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多次对其进行的个别谈话与学习教育,让其意识到了自己之前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与不重视,此后便积极配合日常监督矫正工作,并表示,社区矫正不但是刑事执行的过程,更是他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6月11日,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知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陈某某家属一同在宣告室进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读对陈某某的社区矫正鉴定意见,宣布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解矫宣告完毕后,向陈某某发放了由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9年6月12日,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与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并将陈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整理好存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陈某某的户籍地,其社区矫正结束后应转入司法所进行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在对陈某某进行解矫宣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要按时去安置帮教地报到。
【小结(或反思)】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矫正,对陈某某的调查评估、接收入矫、社区矫正、解矫等各个环节都严格规范执行。在对陈某某的监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其性格特征、文化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正工作,不断增强教育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实效性,达到既要使陈某某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要让其感受到社会温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