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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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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SSJ155799445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韦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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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男,1994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018年12月5日,韦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12月18日,韦某先行来到了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报到。12月20日,香洲区司法局收到了香洲区人民法院对韦某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法律文书完备后,香洲区司法局对韦某的居住地进行了核实,并确定由居住地司法所依法对韦某实施社区矫正管理。当天,香洲区司法局为韦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随后在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2月29日,香洲区司法局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在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韦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的规定,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告知其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韦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建立了由司法所所长、社矫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居委会书记、韦某某未婚妻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对韦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韦某后,通过谈心谈话详细询问了他的家庭情况、生活经历和近期想法。由于韦某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规则感、性格急躁、精神焦虑等问题,司法所针对性地对其开展法治、道德、政策和警示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帮助其消除心理障碍。

根据韦某的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司法所针对性地制定了矫正方案。一是为韦某建立矫正教育小组,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走出心理阴影;二是开展针对性的谈话教育,掌握了解韦某的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韦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满25周岁,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并结合韦某的个人特点,督促其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积极参加香洲区司法局心理矫治室组织的活动。2019年1月15日,心理矫治室对韦某开展心理测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引导他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帮助其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重新树立自信心,鼓励与他人沟通交流并进行自我调整,增强社会归属感。

2019年2月18日,心理矫治室组织韦某参加了在香洲区司法局开展的制作传统陶瓷艺术品活动;2月19日,组织韦某在社区开展元宵节活动;2月20日,组织韦某在香洲区司法局学习乐器尤克里里;2月25日,组织韦某到翠香图书室帮助整理图书。通过上述活动,帮助韦某培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及心理矫治室的教育矫正下,韦某的心态和情绪等各方面情况较矫正初期都有明显的好转,司法所及心理矫治室持续与韦某保持联系,通过教育谈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其最新动态,进一步稳固矫正效果。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韦某实施三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韦某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认罪悔罪意识明显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也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去向和近期动态,还主动向司法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目前,韦某性格平和稳定,心态积极向上,改掉了很多不良生活习惯,而且还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与家人的关系也很融洽,现正在努力经营自己的公司。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3月17日,司法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韦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韦某改造情况,宣读对韦某的鉴定意见,并宣布韦某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9年3月17日,司法所向韦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韦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韦某解除社区矫正后,香洲区司法局按规定将韦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香洲区人民检察院、香洲区人民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韦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即时将相关材料转交至安置帮教小组,为韦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扶,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会化教育,使其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在实践中,只有做到因人施矫,才能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本案中,韦某因醉驾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由司法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司法所针对韦某个案的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以情感人、以法服人,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室的作用进行心理疏导,规范日常监管,强化教育矫正,充分实现了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好、矫治帮扶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