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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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578900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62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居住地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2017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2017年6月6日,白某某到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接受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委托后,对白某某开展了适用前评估。通过对居委会、派出所、家属、邻居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白某某居住地为包头市九原区,已婚,本人以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济条件一般,每月收入稳定,社会风险相对较小。综合各方意见,同意对其适用缓刑。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对其进行正常接收。
(三)组织宣告情况
报到当天,司法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建立了由赵某某、郝某某、白某组成的矫正小组,协助对其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并制定了矫正方案。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为使白某某提高意识,服从管理,接受改造,司法所会同村干部、白某某妻子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为使白某某更好更快的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的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落实矫正措施。
一是化解心理创伤,使其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通过与其倾心交谈及教育疏导,让白某某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是在真心实意的帮助他,从而获得白某某的信任,打开心结,接收矫正。
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司法所定期对其进行走访,组织学习或将法律条款发放给其自学,实时了解、掌握了白某某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并且要求每月上交思想汇报,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
三是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扩大社会接触面,引导其积极融入社会。为了让白某某能够融入社会,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月定期为其安排参加各种公益、集体劳动,创造机会鼓励白某某和他人接触,减少对他人的戒心。
四是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教育。本着尊重他、接纳他、关心他的工作理念,采用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了解其个人成长、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现实生活状况、人际关系中的障碍以及生活态度的改变,有针对性的加强教育管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指导后,白某某的精神状态有了很大的改观。不仅能按时报告情况,而且主动要求司法所为他安排公益劳动,开始定期来司法所学习,定期写思想汇报,定期电话汇报和参加公益劳动。并且在矫正期间,能够主动找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谈心谈话,排解负面情绪。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针对白某某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要求其每月来司法所报告一次,上交一份思想和活动情况报告,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
在此期间,白某某能够做到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主动去帮助别人,主动与他人沟通,能够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及帮助,整体表现良好。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主要以做好其心理疏导工作为主,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白某某也积极配合司法所的各项矫正工作,每次学习都按时报告,通过教育引导,精神状态逐渐好转,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多次表示以后遇事要三思、要稳重,决不会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做一个守法公民。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使白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认罪悔罪意识增强,同时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社区矫正期间十分配合司法所工作,能够做到按时报告,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心态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能够做到心平气和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主动与人交流,乐于助人。同时做到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并努力提高知法、用法、守法的水平,主动补充法律知识不足的短板,严格遵守法律规章制度,不闯法律的红灯,做一个合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日,白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工作人员依法对白某某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同时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二)按规定将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包头市九原区司法局按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解除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列为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进行帮教。
【小结(或反思)】
1、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做事冲动没有想后果,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深刻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通过社区矫正入矫宣告和入矫教育,引导其增强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通过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通过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其社会参与度和促进其更好的融入社会,同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通过社区矫正加强其自身学习,争取以良好的工作回馈社会,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并引导其关心、关爱他人,多做好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2、对社区矫正要有正确的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员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要在这种大背景中体现人性化,就必须根据犯罪人员的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使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社区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实际的情况。既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切实从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真正做到“教,暖其心;帮,安其身”,促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又要做到严厉对待,让其明白法律的严肃性,在今后的生活中,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坚决做到自觉的尊法守法用法,善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