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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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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SSJ155747721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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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6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海安市。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2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27日,海安市司法局受江苏省南京监狱委托,对黄某某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经调查黄某某妻子、黄某某居住地村民调主任、网格员、邻居等人员,了解黄某某入狱前一贯表现及担保人等情况,海安市司法局于2016年11月1日向江苏省南京监狱出具了拟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1月19日,黄某某在妻子的陪同下到海安市司法局报到。海安市司法局核实黄某某身份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开展首次教育谈话,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于2017年1月20日向江苏省南京监狱送达了回执。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在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矫正小组,成员包括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居住地村干部、社区民警、担保人和“五老”志愿者。司法所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职责,有的放矢地做好对黄某某的各项矫正工作。 

(四)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月26日,司法所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对黄某某宣告了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同时,还向其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提高了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后,司法所综合黄某某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黄某某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断水断电,司法所组织志愿者帮其修缮房屋,联系供水、供电公司帮其接水接电。司法所组织黄某某学习法律法规,“中国好人”事迹,观看警示教育视频;邀请心理辅导老师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引导亲属对黄某某关心、鼓励和陪伴,帮助其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建立生活信心,提升法律意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矫正小组成员定期对黄某某进行走访,指导其电话汇报和撰写思想汇报,督促其遵守规定,履行矫正义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前期的监督管理、教育引导和社会适应性帮扶,黄某某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能够与他人正常社会交往,生活逐渐步入正轨。2017年6月,黄某某找工作碰壁后,思想陷入了痛苦迷茫。矫正小组成员经会商,认为其年纪较大,文化水平低,无劳动技能,加上其期望值较高导致其就业受阻。工作人员引导其形成正确就业观,并动员社会力量帮其就业。最终,在司法所帮助下,黄某某在其家附近的水产养殖场找到了工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黄某某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生活稳定,工作正常。司法所工作人员、“五老”志愿者多次找黄某某谈话,勉励其不要松懈,同时对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做好规划。黄某某表示一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教导,吸取以前的教训,凭自己的辛勤劳动赚钱养家糊口,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黄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期间表现良好,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矫正义务,并多次配合矫正机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讲述监内监外改造的心得和体会,以此警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切实增强服刑意识,珍惜矫正机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8月10日(2018年8月12日为节假日,解除宣告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司法所为其组织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告知其矫正期限和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时,司法所向黄某某发放由海安市司法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海安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将黄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况书面通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抄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安市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鉴于黄某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司法所确定对其作为一般对象进行安置帮教,成立了帮教小组,签订了帮教协议。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黄某某解决住房、工作、心理等问题,使其安居乐业,安心接受社区矫正,最终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