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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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SSJ15574155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2017年11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2017年11月13日,许某某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陵水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许某某,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陵水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陵水县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海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被告人许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许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经过陵水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后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11月13日,陵水县司法局收到了陵水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许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同日送达了回执。同日,许某某到陵水县司法局报到。陵水县司法局核验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放报到告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14日,为给许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对其举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许某某宣告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建立起由司法所所长、专职社工、居委会干部、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在许某某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小组成员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对许某某的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家属主要负责监督提醒许某某定期向司法所报到、遵守矫正规定等;居委会干部、志愿者日常加强走访监督,并与许某某的监护人进行定期联络,及时了解许某某动态;专职社工负责监督许某某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定期上门走访。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许某某入矫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共同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通过调查分析许某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工作人员抵触情况较大,情绪低落等情况,确定了以下工作措施。一是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1次走访、1次个别谈话教育、1次法治教育和1次心理疏导,全面了解其思想动态,并给予思想上的鼓励和生活上的关心,让许某某感觉司法所是真心帮教,能够理解他的处境、压力,从而获得许某某的信任,打开心结,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和工作人员的帮助。二是安排许某某参加社区服务和各种集体活动,减小其与他人相处的戒心,能够以正常人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结合许某某入矫半年后的表现情况,司法所再次召开了矫正小组成员会议,明确继续加强监管和帮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强化。一是继续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许某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提高许某某的矫正意识,使其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二是继续通过家访和许某某的每月的思想汇报,了解许某某的最新思想动态和前期矫正效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许某某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和报到,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和完成社区服务,矫正期间无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社区矫正小组的工作人员对许某某的表现是肯定的。许某某从最初的敬畏和说话小心谨慎,到目前能够信任工作人员,敞开心扉。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许某某接受为期一年的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许某某认真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时报到、提交思想汇报,遵守外出管理制度,矫正期间无脱管、漏管、手机关机、人机分离等违规现象。司法所对其开展家庭走访,与其监护人每月进行电话沟通和见面沟通,确保制定矫正方案符合许某某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社区矫正,许某某也对法律制度有了初步了解,能够约束自己的言行,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和价值观。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11月12日,许某某矫正期满。司法所工作人员、专职社工、居委会干部、志愿者参加了许某某的解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向社区矫正对象许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假释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同时宣告解除矫正后,纳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许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许某某当场签收。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许某某解矫当日,司法所将许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陵水县司法局和陵水县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为许某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后,并及时为其办理安置帮教手续,为预防再犯罪,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中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积极对其进行教育矫正,在与其沟通交流中,特别注意细节,尊重其情感,对他的进步和优点及时肯定和表扬。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乐观处世。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