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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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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SSJ155738610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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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2018年7月10日,因诈骗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刘某2018年7月11日到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报到,次日到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刘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读完小学后辍学在家帮助父母务农。其母亲早年去世,由于家庭条件差,本身性格内向、缺乏自信,刘某至今未婚。刘某文化程度底,缺乏法律意识,在不良朋友的怂恿下参与了诈骗活动。目前租住在渝北,以打零工为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情况

2018年7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收到关于刘某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起诉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7月11日刘某到渝北区司法局报到后,渝北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登记手续,并指派司法所负责刘某的日常管理。7月12日刘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补录完善了刘某的档案信息。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12日上午,司法所组织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在司法所办公室对刘某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刘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和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宣读了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办法。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8年7月12日上午,司法所为刘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综治专干、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驻村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在司法所所长办公室召开了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第一次会议,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刘某入矫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共同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通过询问村社干部、与刘某面对面谈心交流,了解到刘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性格较为内向、自卑,语言表达能力较弱,内心的真实想法长期被压制,对外不愿意讲实话,家庭贫困,外出务工总是干不长久等情况。司法所每月对其进行1次走访、1次个别谈话教育、1次法治教育学习,区司法局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辅导,组织对其进行困难慰问,通过一段时间的交流接触后,其语言交流渐渐变多,能够在法治教育课上积极交流讨论,积极参加社区劳动。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三个月的矫正帮扶,刘某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每天记载自己的行动方位,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按时提交学习心得体会和思想汇报,在第一个考核期内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其表现,司法所再次召开矫正小组成员会议,调整矫正方案,明确了进一步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一是继续加强法治理论学习教育,引导其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二是继续开展面对面交流谈心,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和家庭生活状况。三是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其找到稳定工作,解决家庭经济困难问题。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司法所通过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刘某切实提高了思想认识,积极参与法治理论学习,认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汇报和报到,积极完成社区服务。在镇政府和司法所的帮助下,刘某不仅改变了自己的自卑心理,思想认识也得到了较大转变,并找到了较稳定的工作。在司法所同志的鼓励下,刘某表示自己一定要努力工作,改变自家贫穷的生活环境,再争取找一个自己喜欢的老婆,做一些有意义的事。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刘某实施半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刘某适应了目前的生活,并在思想上有了较大改变,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认识到了自己应该通过辛勤劳动来改善自己贫穷的家庭环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1月9日,司法所举行了解除刘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刘某的整个社区矫正情况,宣告刘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向刘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刘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渝北区司法局按规定将刘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了渝北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和区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矫正对象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按规定,渝北区司法局将刘某列入一般帮教对象,由司法所为其建立安置帮教档案,进行三年的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本案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犯下了罪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其家庭、与其沟通谈话了解其生活和心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主动引导其学习法律知识,使其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通过主动帮助其找工作,经常关心其父亲身体状况等让其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减少其防备心理,使其主动接受并顺利完成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