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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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559217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1968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居住地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2018年1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接收到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后,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11日,对杨某某开展了审前调查评估。通过对其本人、保证人、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等多方的调查走访,了解到杨某某本人确有悔罪表现,此前无犯罪前科,在本地生活多年且有正当职业,社会关系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非监禁刑罚。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9年1月3日,杨某某到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其强调了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矫正纪律与注意事项,并为其填写了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决定由乌拉盖管理区某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工作。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9年1月3日,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向其宣告了矫正期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9年1月3日,根据杨某某的基本情况,为其建立了由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其朋友(保证人)等4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共同对其在社区矫正实施期间的生活、工作、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和掌握,适时开展教育矫正以及监管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根据杨某某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杨某某制定详细的矫正方案,主要是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违法警示教育,并要求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每周一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一次,并汇报上周本人活动情况及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要情况等。第二、每月到司法所进行教育谈话一次,并递交思想汇报,同时根据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的具体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第三、每月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劳动内容,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司法所根据情况提前通知,并按时组织开展公益劳动,每月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四、因有重要原因确实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的,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书面请假。
(二)矫正中期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及时调整矫正措施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
通过类似案例讲解、分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帮助其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从而有效提高其法律观念、增强其法律意识;通过组织其参与社会公益劳动,从劳动过程中感受到奉献社会的意义与价值,从而增加其社会参与感,充实自我、完善自我,真诚回报社会。
(三)矫正末期
通过矫正中期的有效学习与矫正教育过程,杨某某的思想生活状态极为稳定,并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解矫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特意到杨某某家里进行走访,对其进行以适应正常生活为目的的谈心谈话,并指导其进行解矫总结。
(四)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乌拉盖管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杨某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多次对其进行的个别谈话与学习教育,让其很快的意识到了自己之前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与不重视,此后便积极配合日常监督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2月25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通知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杨某某朋友(保证人)一同在宣告室进行了解矫宣告仪式,宣读对杨某某的社区矫正鉴定意见,宣布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解矫宣告完毕后,向杨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9年2月25日,杨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当天,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抄送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与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并将其社区矫正档案整理好存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杨某某社区矫正结束后应进行为期三年的安置帮教,在对杨某某进行解矫宣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要按时去安置帮教地报到。
【小结(或反思)】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是尤为重要的。本案中,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自身情况因人施教,由司法所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帮教,使社区矫正对象逐步转化, 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从而达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矫正目的,有效地预防其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