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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8-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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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SSJ155244485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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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徐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居住地为内蒙古满洲里市。2018年2月,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2018年2月22日,徐某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受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委托,满洲里市司法局于2018年1月22日来到徐某所在社区,对其进行调查评估,通过调查评估了解到,徐某无其他既往违法犯罪记录,其家人、朋友及邻居评价其“性格比较老实,平时安分守己,对人友善”,社区工作人员反映,周边群众对徐某无不良评价。徐某家人及社区工作人员愿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承担监管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满洲里市司法局认为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接收情况

接到社区矫正通知后,徐某于2018年2月22日到满洲里市司法局报到,社矫大队工作人员通知徐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徐某于2018年2月22日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司法所及时录入徐某信息。

(三)组织宣告情况

徐某到司法所报到当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片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及徐某家人为徐某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徐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并着重强调了有关社区矫正对象必须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徐某当场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社区矫正宣告书。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徐某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片区民警、社区主任及徐某家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与徐某本人、家人及其所在社区负责人沟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徐某学历不高,文化水平较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知,法律意识淡薄。

入矫初期重点针对徐某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管理教育。通过开展《宪法》《刑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法治意识。通过司法局开展的警示教育,集中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其全面、深刻地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从入矫初期开始,工作人员就对徐某严格要求,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其每周定期到司法所报告,汇报思想动态、生活工作情况,接受工作人员教育。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积极组织其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使其对社区矫正产生正确认识,引起其重视,在社区矫正初期就养成良好的习惯,认真接受管理。经过三个月的矫正,徐某在接受管理方面有明显进步,因此将其监管等级从严管调整为普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中期,随着逐渐熟悉了矫正期间的生活,徐某产生了惰性心理,对矫正制度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产生了不好的苗头。其参加学习、公益劳动的态度和积极性开始下滑,工作人员发现了这一问题。为及时纠正徐某态度问题,司法所向司法局社矫大队汇报了这一情况。社矫大队工作人员一方面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告诫其明确身份,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及时纠正错误;另一方面调整徐某监管等级为严管,要求徐某进行自我反思,并由工作人员对其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知识教育,使其加深对社区矫正严肃性的认识。此后,徐某的态度明显好转,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大幅度提升。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以往经验,临近解矫阶段,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和行为上可能出现变化。为使徐某保持积极心态、认真接受矫正管理,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对徐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谈话中加强人文关怀,帮助其对解矫后的生活进行规划,倾听其对新生活的期待,使徐某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一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框架,并学会了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徐某表示,感谢这一年来司法所对他的监督和帮助,以后一定会重新做人,做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益的人,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宣告仪式上,首先由司法所所长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徐某提出了要求,希望他解除矫正以后,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解除矫正后,安置帮教管理的有关规定告知徐某。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仪式上,工作人员当场为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满洲里市司法局将徐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满洲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徐某与司法所负责安置帮教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作为一般对象开始接受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并不仅是一项刑事执行活动,惩处社区矫正对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塑造社区矫正对象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一方面让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促使其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对其加以教育,注重人文关怀,最终促成其回归社会,发挥社区矫正恢复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