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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7-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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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SSSJ155192927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山东省德州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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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2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初中文化。2007年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因为表现良好,2016年12月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6月9日。假释期间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0月25日,德州市德城区司法局收到山东省德州监狱调查评估委托函。广川司法所收到区司法局交办的委托函后,立即与王某家属及所在社区联系,实地调查了解王某的表现情况。经调查,王某对所在社区的危险性较小,德城区司法局及时向德州监狱复函。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1月份,德城区司法局收到了德州监狱关于王某假释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月送达了回执。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2月13日,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居住地社区志愿者、王某的妻子等共同参加了王某的入矫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向王某宣读了有关法律文书,告知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的纪律,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明确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某本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司法所和王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针对王某个人情况,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居住地社区志愿者、王某的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共同帮助王某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对王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初,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王某右腿残疾,行动不便,对其犯罪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为其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告知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个月为严管期,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道,每半月提交一份由矫正小组成员签字认可的思想汇报,主要汇报其近期工作、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本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12小时,根据其犯罪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学习材料,帮助其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此外,司法所当月到王某居住的社区走访,核实其有关情况,了解个人情况,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司法所为王某配备了定位手机,要求其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司法所不定期电话抽查,及时掌握王某的活动轨迹,便于更好的监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王某在严管期表现良好,司法所根据其日常表现、人身危险评估,结合其悔罪意识,将王某的管理级别调整为宽管。司法所针对王某的犯罪类型,制定了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教育方案,要求其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和单独谈话教育。集中教育主要针对其法律观念淡薄的实际情况,以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知识为主,观看法制教育节目和法制宣传片,增强其法律意识;单独谈话教育主要针对其所犯诈骗罪,查找并详细讲解类似案例,让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加强其认罪悔罪意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能遵纪守法,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由于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加上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对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王某出狱后一直没有工作,其在找工作时四处碰壁,对生活渐渐失去了信心。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联系其矫正小组成员,与社区志愿者及其家属共同对王某展开帮扶教育,帮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司法所在其个别教育中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生活指导,例如如何简单的使用智能手机等;司法所了解到王某入狱前一直做生意,有很强的销售能力,在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下,帮助其找到了投资渠道,开了一家装修公司。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矫正小组的共同帮扶下,王某在短时间内适应了社会环境,更好地融入了社会,其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王某还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做起了公益,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在社区矫正期间,王某表现良好,曾在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时进行发言,为广川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树立了榜样。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6月9日,王某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在矫正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总结,并宣读了对王某的鉴定意见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依法解除对王某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情况

王某在宣告书上签字后,司法所向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王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年多以来给予的帮助教育表示感谢,表示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做个合格守法的公民。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在办理完解矫手续后,工作人员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给德城区人民法院、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王某所在社区。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今后的新生活给予鼓励,并再次强调解除社区矫正之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并为其讲解安置帮教有关规定,将其列为安置帮教对象。

【小结(或反思)】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自身情况,司法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性化的矫正方案,从而开展有效的社区矫正和教育帮扶。在本案例中,王某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其身患残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一方面加强法律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定期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矫正及帮扶方案,帮助其走出阴霾,更好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