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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童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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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SSJ154884330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童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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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童某某,男,1971年10月生,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人。2017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新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目前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法院判决生效后,童某某在规定时限内到新平县司法局报到,新平县司法局为其办理完接收手续后,童某某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童某某由该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通知童某某本人、监督人(家人)、帮教志愿者(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在司法所庄重严肃地进行宣告。宣告主持人由司法所所长担任,宣告内容为:1、宣读判决书、社区矫正告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2、宣告社区矫正期限和刑期起止日期;3、宣告童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童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4、宣布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在童某某入矫当日,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童某某所在社区的社区干部和童某某家人,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落实责任。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童某某后,对其做了全面的了解。童某某对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丁某某应负担的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总共高达8万余元,这给童某某一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同时童某某认为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会在朋友堆里失了尊严,致使童某某意志消沉,觉得因为这个事故家里什么都没有了,甚至觉得生活失去了色彩。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到该情况后,经常进行走访、交谈、了解其思想状况,积极教育引导童某某,社会不会因为他曾经触犯过法律就遗弃他,只要真心悔改,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就能如期解除社区矫正回归社会。鼓励童某某珍惜现在在钢铁厂的工作机会,只要努力工作,解决家里的经济问题只是个时间问题。同时叮嘱其家人要时刻留意童某某的心理变化,平时多引导、关心、包容、理解和鼓励童某某,并配合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在定期开展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带领其学习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其播放警示教育片,有效提高其法律意识。经常与社区矫正志愿者沟通交流,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及时了解其在工作、生活和思想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帮其解决。掌握其思想状况和行为特点,并对其进行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其制定矫正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对童某某的矫正工作分两步:一是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和不良情绪,树立生活信心,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二是对其依法实施毫不松懈的监督管理,按要求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思想情况汇报制度、请销假制度、集中教育制度和参加社区服务制度。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童某某服从监督管理,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所根据这一情况,适当调整了措施,在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引导其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中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联合法院、检察院、当地派出所、交警中队及其所在社区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对童某某进行法律知识、公民道德和一些时事政治的教育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培养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其能够完全融入社会。在了解到童某某打算与妻子开放经营自家约3亩的鱼塘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鼓励其创业,为其解答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借着走访的契机到实地查看了情况,给童某某提供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帮其分析了具体情况:童某某所在社区正在进行综合工业园区开发,如果将鱼塘打造成休闲、餐饮为一体的农家乐,经营效果肯定是很可观的。在童某某的鱼塘初步形成经营模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帮其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QQ群等传播面较广的新媒体帮其进行宣传,以增加客流量,增加收入,达到稳定经营的效果。

(三)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教育、引导、鼓励和帮助,家人的理解、包容和社会的关怀下,童某某深受教育,认真认罪悔罪,诚实守信,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同时充分感受到了温暖,逐渐走出入矫初期的自卑与消沉状态,重振了精神,积极面对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找到了自己的人生目标,重新拾回自信心,进一步坚定了回归社会的决心。如今,童某某的缓刑考验期只剩两个多月,童某某表示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内,将继续认真接受教育矫正,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服从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正视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积极改造的同时,走稳自己的创业之路,早日解决家里的经济难题。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矫正期满,司法所举行了由矫正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的解除童某某宣告仪式,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紧紧围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以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矫正好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为目标,强化责任意识,以人为本,根据童某某的犯罪性质、家庭情况、文化程度和心理特点等具体情况,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的作用,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实效性的帮扶。除了规范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教育外,还给予其必要的尊重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消除消极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面对自己的人生,实现自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