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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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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SSJ154719414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云南省玉溪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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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1999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为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居住地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止。

李某家中有父母和哥哥,家庭和睦,与亲戚朋友的关系良好,家中主要以栽种农作物为主,因年纪小,性格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克制力不足而导致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李某于2017年5月2日到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报到,由于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勒令退学,2017年12月21日办理了退学手续,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寻甸县没有固定居所,没有稳定收入来源,需返回户籍地居住生活。经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申请居住地变更后,于2018年1月16日到峨山县司法局报到后于次日到司法所报到,签订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完成报到手续。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月17日李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峨山县司法局、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对李某进行宣读,李某宣读了入矫誓词。通过宣告使李某意识到自己虽然在社区服刑,但是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要服从管理,知道自己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坚决不可以做,一旦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李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长、主管工作人员及李某所在村的调解主任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李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因前期已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进行过8个月的社区矫正,没有抵触心理,但由于居住地变更至户籍地,李某认为自己无事可做,已经退学了不知道接下来要干什么,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了李某家里及本人的情况后,一方面走访李某的邻居,小组组长,村委会及其李某家里,得知家里共有父母和哥哥四人,但哥哥常年在外打工,父母身体也不好,家里面打算让李某在家里做农活以减轻父母的负担;另一方面加强对李某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活动、电话汇报情况,召开一次针对李某情绪问题的矫正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对策。既然找到了李某的思想根源,那就需要对症下药,避免其思想走极端,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如下矫正方案:一是调整矫正方案,主要在转变李某思想上下功夫;二是找李某谈心,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到李某家里走访,鼓励其重新树立信心,可以一边在家帮父母做农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还可以有机会在乡上找合适的工作,其表哥在乡上开了汽修店,可以在店里学习汽修。通过多次与李某谈心,终于使李某重新拾起信心,满怀信心地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李某社区矫正两个月后,思想已经有了较大转变,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务、教育学习、技能培训时,李某都到司法所认真参加活动。李某在家帮父母干农活,还经常学习法律知识,这些改变不但使李某高兴,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非常欣慰,因为通过工作使李某重拾信心,有利于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李某通过一年零二个月的社区矫正,不但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勤勤恳恳帮家里做农活,家里的生活已经步入正轨,李某利用空余时间继续学习法律知识,也去他表哥那里学习汽修知识,李某说还会利用空余时间帮助村里面的空巢老人,尽自己的所能回报社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李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已经能适应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而且还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在2018年6月24日司法所组织解除李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系统介绍了李某改造情况,宣告顺利完成对李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对李某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6月24日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李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峨山县司法局将李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同时将其相关材料转交给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大龙潭司法所为李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李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李某从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深刻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做到顺利完成矫正工作,还要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需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心,干工作要细致,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甚至再犯罪,顺利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