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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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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SSJ154519802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判处缓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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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1年8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居住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2018年5月,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22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陈某,需要调查对其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收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走访陈某居住地社区网格长、家人、街坊邻居等人员,分别与他们沟通谈话并且做了调查笔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陈某的父亲、妻子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陈某虽然犯罪,但是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真诚的决心悔过自新,得到妻子、父亲等亲属朋友的谅解,并且在判决之后会与其父亲、妻子一起居住生活、工作。陈某有固定的居所,还有亲人的陪伴、谅解,这些因素都有利于司法所日后对陈某的监管。2018年5月23日经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研究决定,形成陈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于当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供了书面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6月5日,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收到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工作人员核对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6月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6月5日,陈某到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报到。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对陈某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规范性及严肃性,认识到了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升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入矫教育的效果,司法所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成员于2018年6月5日在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陈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让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向其宣告了有关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服从日常监管、定期思想汇报以及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矫正规定及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陈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司法所通过入矫宣告,使陈某进一步了解法治的权威性、严肃性及程序正当性,强化了陈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意识。

(四)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当日,针对陈某的自身情况和特点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书记、社区网格长、其家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形成了动态包围、全面覆盖的监管小组,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陈某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对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

司法所对陈某的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并针对陈某的自身情况,对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着重要求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其加强法治观念,真正认识到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将陈某的管理等级列为一级矫正实施严格管理,严格落实教育监管措施,及时把握陈某的思想动向。

(二)入矫中期,针对陈某入矫初期表现,将其矫正级别调整至二级矫正实施普通管理

根据陈某入矫初期的综合表现,将其的矫正管理等级由一级矫正实施严格管理降为二级矫正实施普通管理。司法所继续加强对陈某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其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使其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陈某顺利融入社会,成为懂法、守法的公民。陈某每月按时来司法所进行学习教育及思想汇报。司法所定期到陈某家进行走访核实,了解其工作情况、生活情况,掌握其近期日常情况及思想波动。陈某在矫正期间的日常行为正常、思想态度稳定。

(三)矫正末期,调整矫正措施重点帮助陈某重新融入社会

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陈某因犯罪的原因,对亲戚和朋友存在一定疏远的行为,使其在日常生活中产生自卑心理,在日常生活互动上存在被孤立的现象。为帮助其顺利的融入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协调社区,邀请陈某及其家人一起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增加陈某与家人相处的时间帮助陈某融入家庭和集体。

(四)矫正效果

陈某矫正期间能够端正矫正态度,时刻认清自身身份,遵守监管规定,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下定决心要通过矫正使自己顺利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9月3日,在陈某家属的见证下,司法局依法组织对其进行解除矫正宣告。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矫正期间服从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按时报告,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思想稳定,表现良好。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9月3日,解矫宣告当日对陈某发放解矫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长春市南关区司法局按照规定将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送达、抄送长春市人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南关区公安局。

(四)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司法所及时制作解矫转安置帮教档案,一份报长春市南关区安置帮教办公室,一份交司法所负责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衔接,及时将其纳入安置帮教。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罪名,开展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强化其法治意识,使其不仅能从法律角度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也能在今后工作生活中知法守法,不再犯法,达到了预期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