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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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SSJ154503107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特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特某,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居住地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2014年12月,因交通肇事罪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12月28日,东乌旗司法局收到东乌旗人民法院发来对罪犯特某判决的相关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
2014年12月28日,特某到锡林郭勒盟东乌旗司法局报到,东乌旗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不得私自越界,未请假不得离开东乌旗管辖范围。当日下午特某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4年12月28日,司法所组织相关人员依法对特某进行了宣告。告知以下事项:
1.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2.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3.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特某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其家属、志愿者组成,并与其家属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其进行监督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特某初次接触时,发现其未能正确看待罪行,认为自己发生车祸是运气不好。针对其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矫正方案,重点放在了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上,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特某对于工作人员的走访询问非常配合,集中教育、社区劳动按时参加,但是存在有时候不接电话的问题,工作人员意识到他工作性质是下乡干各种杂活,所以有不接电话的习惯,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讲解社区矫正规定,多次沟通后,特某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接工作人员电话了。
通过给特某做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发现特某一方面存在自闭心理,另一方面又过分自我。针对此种情况,工作人员在与其进行沟通时,发现他喜欢养牧,经常当向导收牲畜,于是工作人员从此处入手,与特某交流的时候大多都是与养牧有关的知识和话题,期间通过聊天普及法律知识,帮助特某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某渐渐也喜欢交谈起来。
针对特某法律意识淡薄、学习又不够自觉的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重新调整了特某的矫正方案,根据特某生活习惯对他工作以外的时间进行了安排,在特某闲暇的时间,工作人员就安排其到社区阅览室进行法律知识学习,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勤,如发现特某不到社区学习,就立即与其联系,让他到场学习。这样既能使特某充分学习法律知识,也可以提高特某的自控能力。这一方案的制定,也得到了特某认可。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后期,特某每周主动到司法所报告,汇报近段时间学习情况,积极参加集中教育活动,按时提交思想汇报。针对特某喜欢下乡收牲畜,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给特某提供牲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信息等。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工作人员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教育监管,特某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生活态度认真,生活热情提高。特某现在在当地收牲畜、当向导已小有名气,收入也不错,今后想办一个活畜交易市场,帮助牧民群众打开销路的同时自己也能挣钱。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对特某进行解除宣告,宣告其社区矫正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宣告结束后,特某领取了由司法所出具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特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同时抄送至东乌旗人民法院、东乌旗公安局和东乌旗人民检察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特某解矫后,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东乌旗司法局充分尊重其选择,但在必要时候给予帮助。
【小结(或反思)】
通过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特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归咎于不走运或意外。提高特某的服刑意识,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