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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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SSSJ15441546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付某某,男,1988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2011年12月14日,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11月8日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2017年11月13日,付某某到临沭县司法局报到,同日到司法所报到,由临沭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付某某家中还有父母、妻子和女儿,父亲退休,母亲在家中养病,妻子无业在家照顾父母孩子,女儿6岁。付某某性格易冲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自身克制能力略显不足而导致犯罪。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在接到山东省鲁西监狱关于对付某某的委托调查函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与付某某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村干部反映付某某是本村村民,性格偏内向,脾气温和,无不良嗜好,村委对其具有约束力。掌握村里基本情况后,司法所联系到付某某所在村的村民代表,了解付某某的平时表现情况,经调查得知付某某犯罪前在村中能够和村民融洽相处,没发生过矛盾,村民认为如果对付某某实施社区矫正,不会对村民造成危害。随后司法所联系付某某的父亲,了解到家里对其管束较为严格,其犯罪后一直很后悔,在监狱表现良好。掌握以上情况后,司法所综合调查笔录,形成评估意见,报临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临沭县司法局于当日向鲁西监狱提供了评估意见书。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付某某裁定假释文书后,临沭县司法局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后,将接收回执送达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付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于2017年11月13日到临沭县司法局报到,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付某某于当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报到手续整理齐备后,对其进行首次教育谈话,并准备对其进行入矫宣告。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1月13日付某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司法所对付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在村支部书记、其父和社区民警的共同参与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要求对付某某进行宣读。通过宣告使付某某知道自己虽然在社区服刑,但是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要服从管理,知道自己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坚决不可以做,一旦做了不该做的事情,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严重的要被撤销缓刑,重新到监狱服刑。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付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付某某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以及付某某父亲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对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开始的两个月内,付某某有一定的自卑心理,怕别人看不起他。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加强对付某某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另一方面找付某某谈心,鼓励其重新树立信心,要想改变别人对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改变自己,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让别人从心里慢慢的接受自己,才能适应社会,融入到社会。慢慢的付某某打消了自己之前的顾虑之心,重新燃起了向往美好生活的信心。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付某某社区矫正两个月后,思想已经有了较大转变,由于付某某在监狱期间学习了一定的手艺,司法所鼓励其自主创业,通过自己的手艺自食其力。不久,付某某在自己家开了一个包装袋加工点,随后干起了宣传喷绘工作,司法所对其表现给予肯定,他不仅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而且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了家里的生活条件,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付某某通过9个多月的社区矫正,从思想到行为上都有了较大改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动员付某某,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自己能力范围内通过自己的手艺和工作去帮助周边村民实现就业,通过自己的行为回报社会。付某某表示自己会在能力范围内拉动村民实现就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近十个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付某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已经能适应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而且还能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8月30日,司法所组织解除付某某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付某某向司法所递交矫正期满个人总结,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动态、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总结鉴定,在矫正小组成员的参与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宣读社区矫正期满鉴定意见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顺利完成对付某某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对付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8月30日,司法所向付某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付某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临沭县司法局将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付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为付某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告知其解矫后纳入安置帮教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置帮教第一次谈话教育,登记其基本信息,继续对其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付某某因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法律知识欠缺,导致犯罪。司法所通过多方面分析,采取一系列的教育矫正措施,使得付某某矫正成效良好。通过对付某某从接收到解除社区矫正工作,我们领会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想做到顺利完成矫正工作,需要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要有责任心,从点滴的事情中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及早预防和发现问题,按照不同的情况制定精准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使他们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