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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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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SSJ154408946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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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杜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永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杜某姐弟二人,姐姐远嫁他乡,父母体弱多病。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爱人一直在家照顾公公婆婆及三个孩子,家庭支出全部依靠李某;杜某性格外向,聪明好学,爱钻研,善于结交朋友,与邻居、村两委成员相处融洽。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7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杜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村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永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永城市司法局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杜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杜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邻居、辖区民警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杜某平时为人和善,未发现之前有过违法犯罪的事情,此次涉嫌犯罪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冲动造成的,现杜某悔罪态度比较深刻。经永城市司法局研究,形成了杜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于2015年8月3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情况

2015年8月27日永城市司法局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罪犯杜某判处缓刑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材料齐全,于当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8月28日,杜某在村书记(保证人)的陪同下到永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受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8月28日杜某到辖区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给杜某上好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村委会干部、社区矫正志愿者、杜某家庭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对杜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对杜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其实际情况,为其建立由司法工作人员任组长,社区志愿者、专职人员、村委会成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对杜某进行监管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

杜某入矫后,社区矫正小组立即奔赴其所在的村进行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发现杜某上有老、下有小,全部的生活支出由杜某一人承担,出事前杜某在一家板材厂干技术活,月收入6000余元,酒后因言语不和,一时冲动犯了罪。出了此事,又支付了被害人赔偿金,现又不能外出挣钱,其心理压力非常大。了解这一情况后,矫正小组除集中对其开展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政策教育、警示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人生观外,还针对其自身的精神状况、生活状况、家庭状况、心理状况等特点采取针对性个别谈话,使其尽快熟悉法律规定,尽快建立起自信心,尽快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小组针对其特点制定矫正方案,将杜某的管理级别确定严管,要求杜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为了帮助其尽快重拾信心,还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评估、心理疏导。杜某在此期间表现较好,受到司法所两次表扬。

(二)矫正中期

杜某逐渐适应了社会,司法所也将管理级别调整为普管。矫正小组的成员与其及家人谈心,说服其家人多理解杜某的难处,积极参与对杜某的教育;矫正方案由入矫前期的法制教育、监督管控、心理辅导、社区服务等措施逐渐调整成以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为主。

司法所通过手机定位、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对杜某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管理,每月都和其个人谈话,在谈话中了解到杜某有想干临时板房材料加工的想法、却无从下手的困境,一是缺少资金,二是村民不一定愿意跟自己干。司法所了解到杜某原来是村民小组长在群众中的口碑较好,便联合土管所、信用社、工商所、地税所等部门进行考察论证,多次协调社会企业、信用社等部门促成了创办工厂的成熟条件。2016年3月杜某等人合办的股份制板材加工厂正式开业。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深入到该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由于杜某懂技术,又肯吃苦,现生意红红火火。

(三)矫正末期

根据杜某日常的表现及考核成绩,管理级别变为宽管,矫正方案也进行了调整,对杜某采取鼓励、表扬等手段,使其找回人生的存在感,鼓励其正视自己,促进其思想的改变,激发其向上向善的积极性。杜某虽然很忙,还是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准时参加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汇报思想,在社区服务中锻炼自己,重新获得了群众的认可。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杜某深受教育和感动,由原来的垂头丧气到现在的信心十足;由原来的不懂法到现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由原来外出务工到现在自主创业。杜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自我把握较好,能够主动说出问题和想法,多次得到司法所的表扬。杜某多次表示,自己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做人。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8月24日,杜某缓刑考验期满,司法所组织杜某所在的村委会、家属、社区志愿者对杜某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对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2018年8月24日,永城市司法局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依法向有关部门送达了解除矫正通知书的相关情况

2018年8月24日,永城市司法局及时将杜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和永城市公安局。

(四)解除社区矫正转入安置帮教事项

2018年8月24日,司法所将杜某的信息材料转入安置帮教工作系统,将其作为一般帮教对象纳入安置帮教范围,帮教期限三年。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通过思想教育、法治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期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司法所在矫正工作中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工作原则,通过个案矫正,帮困扶助,使杜某最终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