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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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SSJ15433021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63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因他人销赃给黄某某,黄某某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8月,在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对黄某某的委托调查函后,盐田区司法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立即与辖区司法所组成调查组。到黄某某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向村委会干部和邻居了解黄某某表现情况,入户走访调查确认该服刑人员生活居住、婚姻家庭和身心健康情况,联系黄某某前就职单位负责人了解其工作经历,通过社区网格系统核实该服刑人员居住时间等信息,通过调查笔录分析其个人品行与性格特点,最后形成评估意见由盐田区司法局反馈至委托机关。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9月19日,黄某某到盐田区司法局递交相关材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完成报到手续。次日前往指定司法所完成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9月21日司法所对黄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司法所所长、派出所民警、社区治安主任、家属及社工参加了入矫宣告。宣告仪式中,司法所所长、民警和治安主任分别讲话,宣读法律文书,要求黄某某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其后告知黄某某相关的监管规定及纪律,要求黄某某积极主动改造,并为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宣告仪式末,司法所工作人员将盐田区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手册交由黄某某学习。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建立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派出所民警、治安主任、家属及社工为组员的五位一体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1.进行普法宣传,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入矫初期,黄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心里还无法接受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对社区矫正充满顾虑。司法所为了让黄某某认识到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组织普法宣传,发传单、播放宣传片、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让黄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其转变改造态度。
2.督促管理黄某某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每月进行思想汇报、电话报到。定期走访、谈话,要求其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基本能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整体表现较为稳定,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日常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司法所按时审查黄某某的思想汇报,侧重组织黄某某学习法制教育、道德教育、震撼教育、国学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矫正课程。黄某某上课时常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交流某个知识点,发表自己的看法,以这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有一个更加深刻和清晰的认识,填补法律空白,提高个人素养。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1.黄某某每周定时打电话向司法所汇报近期生活、工作情况,每月前往司法所当面汇报自己当月情况,按时按需完成每月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提交当月思想汇报。
2.解矫前1个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特意到黄某某家里进行走访,对黄某某开展以适应正常生活为目的教育矫正,并指导其进行解矫总结。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1.矫正监督管理方面,黄某某每周都能按时到矫正中心报到,积极参与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主动汇报日常情况,及时递交思想汇报,主动接受个别谈话和日常走访,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改造。
2.日常生活工作上,黄某某有个体生意经营,生活稳定。子女均已工作,夫妻相互扶持,家庭和谐。
3.思想动态上,黄某某认可法院判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自知由于受教育所限,不了解国家律法,矫正期间主动参与各种教育学习,充分认识到其错误危害,诚恳悔过,改过自新,重塑正确的人生观。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9月11日,司法所组织进行黄某某的解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对黄某某的鉴定意见;司法所所长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正式宣告黄某某矫正期满,并将其列入安置帮教对象,为期三年;黄某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字。最后,司法所长对黄某某提出“吸取教训切勿再犯、鼓起勇气幸福生活、遵纪守法恪守规章、继续从事公益活动回报社会”的希望与要求。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依照规定向黄某某发放了解矫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为黄某某办理解矫手续后,盐田区司法局将黄某某解矫通知书抄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对黄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同时,司法所将黄某某同步纳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范畴,结合其矫正期间的个人状况及现实表现将其确定为一般对象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小结(或反思)】
黄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很不理解法院的判决,认为他人将货品卖与他,他接收而已,其本身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物资,怎么就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通过律师的专业解释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开导,黄某某认识到购买相关汽车零部件材料等必须经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购,而不是随意进行,否则可能会涉及触犯法律。司法所在对黄某某执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使其平稳度过了缓刑考验期,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