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2-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ZSSSJ15426882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扎某,男,1991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日县。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
扎某家庭条件较差,无耕地,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定日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日常家庭开支主要依靠扎某开的小型摩托车修理店所获盈利来维持,但修理店生意一般,其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5月15日,定日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扎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定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定日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定日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对被告人扎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评估了解,走访了扎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驻村工作队、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17日,经定日县司法局集体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5月18日向定日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意见。
(二) 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6月7日,定日县人民法院派员将扎某的判决书、起诉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扎某送至县司法局社矫办办理交接手续。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审核相关法律文书、核实该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居住地信息等无误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于同日送达了回执。同时,告知其三日内到乡(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入矫宣告情况
2016年6月8日,县司法局社矫办组织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乡(镇)司法所、村“两委”成员、双联户长、亲属等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进行入矫宣告。通过向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及社区矫正期限,明确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教育其遵纪守法、积极改造;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告知其矫正小组组成人员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由服刑人员所在乡镇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及教育。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为避免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定日县司法局社矫办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为扎某确定了由县司法局社矫办工作人员、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警、村“两委”成员、双联户长、驻村工作队及其监护人等组成的“七对一”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和《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协议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根据其罪行和矫正期限、生产生活情况以及认罪服法态度,定日县司法局社矫办及时制定矫正个案和帮教措施通过集体教育、个别教育,日常走访谈话等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活动,乡镇司法所结合实际,加强对扎某的谈话教育,帮助其认识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帮助其树立正确心态,建立自信心,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根据扎某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县扶贫办,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帮扶力度。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走访,交心谈心,教育引导其树立生活信心,克服自卑心理。积极协调民政等部门落实帮扶措施,鼓励其继续经营好自己开的摩托车修理店,为自己负责,为家庭尽一份力。同时劝导其家属,对其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其自卑、消极的心理,树立其对生活和工作的信心。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实施社区矫正,扎某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和家庭、社会及他人带来的伤害。其表示“通过学习和教育,看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意识到了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家人的帮助下,扎某自卑和消极的心理逐步消除,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并且能够自食其力,重新树立了生活的信心,社区矫正达到了预期效果。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扎某为期两年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使扎某在思想上逐步有了改变,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还能帮助身边的人,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6月6日,定日县司法局社矫办组织扎某亲属和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其进行期满解除矫正宣告。扎某汇报总结了自己在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和遵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参加公益劳动等情况,并对自己解矫下一步打算等表明了态度;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两委”班子成员等矫正小组成员对扎某的表现进行总结讲评,认为该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主动接受改造,表现良好。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扎某期满后,在期满解矫宣告当日县司法局矫正办向扎某发放期满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期满解矫宣告当天,县司法局社矫办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扎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期满解矫宣告结束后,县司法局及时制定安置帮教个人档案,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对象。告知扎某在安置帮教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将会继续关注其生活、工作情况,要求其继续保持以前养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同时为其建立帮教小组,签订安置帮教目标责任书。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县司法局社矫办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立足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规范日常监管和加强教育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走出自卑消极心理,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同时通过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让扎某能够自觉地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让其能够真正地面对现实、摆正位置、树立信心、认真改造,争取早日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贡献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