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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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SSJ154261191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生于1991年7月,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2017年4月22日凌晨,李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某某东路时被执勤民警抓获。2017年5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7月2日,汕头市潮南区司法局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生效判决文书,经查法律文书齐全。潮南区司法局通知李某按时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2018年7月3日,李某到潮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登记。潮南区司法局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进行身份核实、校验法律文书、信息管理等社区服刑人员登记,纳入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7月5日下午,李某携带区司法局的接收手续资料到潮南区居住地司法所进行矫正宣告。为给李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强化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服刑意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宣告室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李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一是宣告法律文书,要求李某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二是告知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要求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告知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要求李某积极主动改造,避免再次违法违规,以顺利完成矫正期;四是告知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等权利。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李某的居住情况,由居住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建立了由司法所负责人、村治保主任、社区矫正志愿者、李某父亲等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并与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主要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对其存在的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纪律意识不足等问题,社区矫正小组通过制定矫正方案,通过入户走访,教育谈话等方式对其实施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中期,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基本能够服从司法所的监督和管理,整体表现较为稳定,能够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日常学习和社区服务,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思想,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后期,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出现思想松懈,行动懒散的现象,司法所积极组织社区集中教育以及社区集中服务,使其清醒意识到自己违法乱纪的刑事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与该社区矫正的亲属、村治保主任保持联系,了解他的动态,要求亲属平时应多与他沟通酒驾的危害,让他深刻意识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重要性,督促其在矫正期间认真遵守各项规定,防止再次重新犯罪。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李某在半年的社区矫正服刑过程中,由一个散漫无纪律的男孩在社区矫正中逐渐转变为一个知法懂法,有责任有担当的青年,思想上也有了重要转变,给人一种很踏实的感觉,生活态度认真,生活热情提高,已一步一步完成蜕变。现在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厂当学徒,规划日后开一家汽车美容店,李某谈了一个女朋友,正准备筹划进入婚姻的殿堂。他表示,社区矫正不但是刑罚执行的过程,更是他重新开始生活的机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12月28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矫正期满。司法所根据李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实际表现情况,经期满鉴定,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基本能完成司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例条规。司法所制作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通知派出所片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李某父亲一同在司法所宣告室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读对李某的社区矫正鉴定意见,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2月28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向其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7年12月28日当天,潮南区司法局按规定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抄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安置帮教管理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工作人员与其签订了安置帮教协议书,将其纳入安置帮教范围。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它通过矫正效果体现。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依法接收入矫,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职责。向李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使其正确认识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对李某的情况报告、教育学习、集中劳动服务、适应性帮扶、心理疏导等有力的措施,实现了个体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个人效果方面体现:李某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道德风尚意识提高,加快了融入社会的进度,使李某在解除社区矫正后能够立即适应当前的社会生活,零障碍地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社会效果方面体现:提高了社会对这一类特殊人群的管理、掌控、防范。减少了重新犯罪概率,为社会平安和谐稳定创建提供了基础性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