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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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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SSJ154138311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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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98年6月2日生,中专文化,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师宗县。2015年10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1月12日,师宗县司法局收到了师宗县人民法院关于谢某某裁定缓刑的相关法律文书,经司法局工作人员确认文书完备后于当日送达了回执。2015年11月16日,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师宗县司法局报到,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某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11月18日,谢某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来到师宗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入矫程序办理完毕后,司法局工作人员会同谢某亲属对谢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对谢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内容,让谢某明确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并发放《师宗县社区服刑人员须知》手册。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在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到司法所报到之时,司法所通过走访、调查为其确立了矫正小组,以司法所所长为组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专业社工为小组成员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明确各方的职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在初次与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接触之时,谢某某及父亲详细汇报了家庭情况及谢某某的心理、身体情况等,得知谢某某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导致事故发生,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的身体也因此受到了重创,事故导致了谢某某神经受损、眼睛看不见、脑子不清醒等症状,根据这一情况,司法所将谢某某纳为一般管理,根据其个人情况、性格特征、认罪态度等综合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第一,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加强法治教育,纠正错误认知;注重心理疏导,辅以行为指导;以人为本,实施灵活的管理模式。第二,制定了矫正措施,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提交思想汇报情况,在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每日向司法所报告一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入矫四个月时,谢某某的身体情况慢慢有所康复,但其身体机能已大不如从前,性格上日常表现的很烦躁,也不听话,缺乏与父母的沟通,经常性不回家,长时间混迹于网吧,态度不端正、行事散漫,还因此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司法所立即展开查找工作,在找到谢某某时对其进行了个别谈话,并对其家属进行走访,根据其行为表现,依法依规对其分别进行了训诫和警告。鉴于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在矫正中期的表现,经司法所评议,将谢某某的管理等级调整。一是加大对谢某某的个别谈话,对其行踪进行实时定位,每个月对谢某某本人及家属进行走访;二是对其进行公共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道德素质;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与其父母经常沟通,了解谢某某生活动态;四是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的最后四个月,谢某某身体得以恢复,通过前期的监督管理、教育惩戒,谢某某的态度发生了巨大转变,司法所将其管理级别降低,更加注重对谢某某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学习,使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融入社会打下基础。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谢某某转变了矫正态度,从开始不遵守管理规定变得遵纪守法,在此期间也增强了法律意识,后期自我管控能力加强,也听从父母的教育,注重与父母沟通,司法所通过多次家庭走访,提供人性化教育,为谢某某度过困境树立了信心,为其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根据《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谢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于2017年11月6日期满,当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参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当场对谢某某解除社区矫正进行了宣告,谢某某签字确认。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7年11月6日,司法所组织对谢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在宣告结束之时向谢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在谢某某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后,师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分别抄送至师宗县人民法院、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师宗县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谢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当日,县司法局制作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谢某某纳入安置帮教的通知发放到司法所,告知其纳入安置帮教,根据其情况和表现,将其纳入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在生活中对谢某某持续关注,落实困难帮扶措施。

【小结(或反思)】

在矫正初期,因谢某某自身身体原因,导致其性格日常烦躁,叛逆思想严重,长期不归家,缺乏与父母沟通,针对该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不仅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管,更注重的是心理辅导,加强教育帮扶。既要注意严格管理,也要注重宽严相济、管教并举。通过心理沟通与劝导,让社区服刑人员正视自己错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