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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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SSJ154017708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多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吉隆县某地。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日喀则市萨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家庭成员主要有妻子次某、子女嘎某、无其他社会关系。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5月21日,萨嘎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多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吉隆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吉隆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两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多某家属、居住地、村委会、双联户进行了走访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5月22日经吉隆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5月23日向萨嘎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6月6日,吉隆县司法局收到了萨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多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当日,多某到吉隆县司法局报到。吉隆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6月7日,司法局为其确定了由派出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村委会干部、“双联户”户长、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多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向多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了其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和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以及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过程中签订了监护责任书和矫正责任书以及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保证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县司法局确定由社区矫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村委会干部、双联户长及多某的妻子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监护责任书和矫正责任书等,明确了小组成员各自的责任、制定了矫正方案。并积极协调派出所包村民警对多某进行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初期,社区服刑人员多某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现场报到、公益劳动、集中学习教育等矫正活动认识不足。对此,县司法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开展入矫教育:一是认知教育。通过走访、个别谈话教育告知其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适用范围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意义等基本知识和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等相关规定。二是社会适应教育。通过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其全方位了解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生活等,提高其社会适应性的能力。 三是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日汇报、周报到、每月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活动,掌握其思想动态、行为动向,并严格落实月度和季度考核鉴定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矫正中期,针对其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教育矫正,2017年9月21日,鉴于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在初期表现良好,思想进步较大,认罪、悔罪意识较好,能够服从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相关规定,有稳定住所和收入,家庭关系良好,县司法局召集其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评议,调整降低了多某管理等级。
在矫正中期对社区服刑人员多某进行了常规教育,常规教育内容包括: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劳动观念教育等。“六对一”矫正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家属、双联户长日教育、村“两委”、乡(镇)政府与派出所周教育、县司法局月教育的教育矫正方法,使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从认罪服法到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提升。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多某从思想上认清了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和家庭、社会及他人带来的危害及恶劣影响,能够剖析自己存在的不足,主动检讨,主动汇报思想等情况,对其前期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取得了预期效果。至此,县司法局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加大思想疏导教育,教育引导多某抛弃自卑心理,勇敢融入社会,积极参加社会生产生活活动,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自我改造与自我脱贫工作上来,在当地自谋职业,增加收入,提升生活质量,警钟长鸣,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杜绝误入歧途。矫正后期,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和实际情况,县司法局积极动员社区矫正成员单位,为多某在当地就业创造条件。同时,结合一年来未能外出务工、当地就业机会少、多某教育矫正效果达到预期等实际,集思厂益,多措并举,协调县民政局为社区服刑人员多某送去了毛毯、被褥、面粉、大米、菜籽油、砖茶等生活用品,价值人民币八千元,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的燃眉之急,为其顺利解除矫正创造了有利因素。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成果
通过一年来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多某深刻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改造效果明显。一是能够积极接受教育。多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六对一”矫正小组的思想疏导教育和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能够积极接受,从思想上端正态度,行为上改造自我,从矫正初始的自卑心态到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接受教育。除了积极接受矫正小组的常规教育外,能够虚心接受邻里户外、亲朋好友的疏导教育,教育改造效果较为显著。二是养成踊跃参与公益劳动习惯。通过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多某养成了积极参与公益劳动的良好习惯,切实提高了自我认识,增强了彻底自我改造的信心和勇气。三是养成了学习习惯。通过教育桥正,多某养成了自觉收听或观看新闻,主动了解掌握党的惠民惠农、脱贫攻坚等政策,积极响应新农村建设号召。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5月25日,吉隆县司法局组织多某亲属和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扎某进行解除矫正宣告。多某陈述了矫正期间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和遵守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各项规定情况,对自己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自我总结;县司法局对多某的表现进行总结讲评,多某在矫正期间能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主动接受改造,表现良好。司法局填写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并当场向多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从当日起多某依法解除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后,吉隆县司法局向多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5月26日,吉隆县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副本分别送达至吉隆县检察院和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对多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同时,将多某同步纳入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范畴,一是做好安置帮教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召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多某帮教方案进行探讨。三是与帮教责任单位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详细将安置帮教相关制度及政策告知多某。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县司法局根据多某的实际情况,制定矫正个案,对症下药,加强法治教育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提高了多某的法治意识,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同时,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多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例,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遵循,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为社区矫正工作整体的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