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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9-06-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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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SSJ153932873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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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居住地为黑龙江省杜蒙县。2015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2015年4月5日,杜某某到杜蒙县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县司法局接到法院调查评估委托后,立即对杜某某开展了调查评估。司法局组织人员分别对村委会、派出所、杜某某家属及邻居进行了调查走访。经调查,杜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杜某某确实在本辖区居住,居住期间能够与他人和睦相处且无不良嗜好。如果对杜某某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居住地村民造成危害。综合各方意见,杜蒙县司法局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反馈杜蒙县人民法院。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接收到杜蒙县人民法院对杜某某宣告缓刑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杜蒙县司法局将接收回执送达杜蒙县人民法院。杜某某于2015年4月5日到杜蒙县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下午到司法所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完成报到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5年4月5日,杜某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司法所对杜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宣告仪式严格按照宣告程序,对被宣告人身份进行核实,宣读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社区服刑期限、纪律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管理规定。通过宣告使杜某某知道自己虽然在社区服刑,但是罪犯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在社区服刑期间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知道自己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坚决不可以做,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严重的的后果就是撤销缓刑,失去这宝贵的自由。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杜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所在村委会成员及其亲属共同组成的矫正小组,对杜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杜某某心理负担较重,整日闷在家里,不愿与人交流。又因还在矫正期间,不能外出打工,只能在居住地找活干,其心里消极、自卑的情绪显现,对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抵触心理,偶尔还借口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针对这些问题,为其量身制定矫正方案,不定期对杜某某进行个别谈话及思想教育,通过谈话和思想教育让杜某某放下心理包袱,正视过错,积极改造,以阳光的心态面对生活。司法所告知杜某某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行为养成以及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并要求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按时出席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和严格要求,杜某某一改以前的态度,能够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矫正中期,针对杜某某一段时间以来的表现情况,司法所及时调整措施,帮助杜某某联系了一家超市送货的工作。杜某某本人心里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以后的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中表现得更积极主动。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社区矫正,杜某某不但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生活也逐渐步入正轨。杜某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在生活中能够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而且在集中学习时能够现身说法,鼓励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服从管理。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在2018年4月4日,司法所组织了对杜某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杜某某也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履行了签字手续。至此司法所顺利完成了对杜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解除了对杜某某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4月4日,由县司法局向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从即日起杜某某依法解除罪犯身份,正式回归社会。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按规定杜蒙县司法局将杜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相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自觉接受监督。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杜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后,同时将其相关材料转交给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当地司法所为杜某某建立安置帮教档案,继续对杜某某进行跟踪帮扶,使其彻底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杜某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要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责任心、事业心,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控,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顺利渡过矫正期,以崭新的精神面貌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