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SSSJ153916152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5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2016年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2016年2月4日,胡某到阜宁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胡某与妻子都是文盲,且其妻且常年生病,无劳动能力,其儿子在县城打工,胡某在家务农、打零工照顾妻子。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情况
2016年2月4日,胡某到阜宁县司法局报到。阜宁县司法局对胡某的身份信息、执行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确认后登记入矫,并为其办理定位手机,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须知》,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社区矫正规定,并要求其3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2016年2月4日,司法所对胡某依法履行接收登记程序,详细了解其家庭生活和社会活动情况,告知其所犯罪行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提醒其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告、思想汇报、社区服务、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并制作入矫谈话笔录。胡某认罪服法,表示接受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6年2月5日,在阜宁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对胡某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成员及县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参加,向胡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有关事项,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主动性。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2月5日,司法所为胡某建立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社区矫正工作者、村民调治保主任、胡某的妻子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协助对胡某进行监督、教育、帮扶。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胡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入矫谈话、家庭走访等,得知胡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家庭尚欠许多债务;胡某妻子常年服药,无劳动能力;胡某儿子虽然在县城打工挣钱,但不学无术,每月入不敷出。胡某家庭负担非常沉重,生活压力很大。司法所制定了以心理疏导、适应性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开展经常性走访,通过谈话、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压力。与民政部门联系,为其申请临时救助;与劳动保障部门联系,为胡某联系职业技能培训、提供招聘信息等。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三个月的社区矫正,胡某树立了社区服刑意识,能够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定期汇报家庭和思想情况,未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结合胡某的表现,司法所将其管理等级由严格管理调整为普通管理,并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司法所在与胡某定期谈话的同时,还与其儿子沟通交流,教育和引导其要帮助分担家庭压力。根据胡某儿子现状司法所为其联系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提供相应招聘职位。最终,胡某儿子在开发区某企业找了一份工作,月收入三千余元,减轻了家庭负担,还每月贴补家用,为胡某安心社区矫正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坚持每月与胡某父子交流,了解家庭生活情况。胡某在家种地,兼顾照顾妻子并在镇上一家工厂上班,其儿子在开发区企业上班,随着胡某父子都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情况逐渐好转,每月能定期还掉一些债务。胡某社区矫正表现一直很好,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从未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教育帮扶,胡某重拾了生活信心,担负起家庭责任。在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交流汇报时,胡某说:“我活了60多岁,这么多年吃了很多苦、不识字、没文化,周边很多人也看不起我,从来没有人能这么帮助我。人家跟我没亲没故的,主动帮我跟民政上联系扶贫款(临时救助金),还给我跟我儿子找工作,帮我教育儿子,现在儿子也懂事了,还知道挣钱给我们买东西。我保证以后一切做事按照规矩来,绝不违法乱纪”。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2月2日(2月3日是节假日),司法所为胡某出具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向胡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布胡某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依法解除对胡某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2月2日,阜宁县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发放给胡某。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2月2日,阜宁县司法局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并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分别送达至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和阜宁县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将胡某纳入安置帮教对象,根据其平时表现将其评定列入一般帮教对象,开展安置帮教相关工作。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胡某承担交通肇事赔偿欠债、妻子常年生病、儿子不学无术等多重压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了解胡某家庭、生活及工作情况,充分利用资源,采取灵活形式,对胡某开展适应性帮扶,帮助其更好接受社区矫正,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