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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汪清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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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SSJ153724241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吉林省汪清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谢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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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谢某,男,1968年3月生人,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延边州汪清县,智力残疾且患有尿毒症。2017年6月,因交通肇事罪被汪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止。2017年7月14日到汪清县司法局报到,由汪清县社区矫正中心负责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7年7月14日,汪清县司法局收到汪清县人民法院对罪犯谢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同日送达了回执。

同日,谢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司法局报到,汪清县司法局为其办理了接收手续,出具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2017年7月17日,其到汪清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7月17日,矫正中心工作人员组织社区工作人员、谢某父亲等矫正小组成员,为其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谢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还宣告了包括认罪服法、周报到、月学习、外出审批、请销假等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照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给予警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以及矫正小组的职责和监管义务等。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谢某的实际情况,其为智力残疾人士且患有尿毒症,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建立了包括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社区主任、其父亲共同构成的矫正小组,对谢某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2017年7月17日,谢某报到当日,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建立了个人档案。在初期入矫谈话中,了解到谢某为智力残疾人士且患有尿毒症,现在由父亲照顾,每天都要到医院做透析,医疗费用昂贵,家庭经济情况不乐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找到社区进一步了解谢某的情况,社区主任表示,谢某平时老实本分,与邻里关系都比较好,由于病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针对谢某情况,中心制定有针对性方案,调整前三个月每周前往司法所签到的要求,在其身体允许的情况下由父亲带其到矫正中心签到,在其身体状况不佳的时候改为矫正中心前往家访,了解其生活情况和思想状态。同时,将其列为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贫困人员,并协调医疗救助每年资助其2万元医疗费用。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过程中,前期谢某身体状况尚可,其坚持在父亲的陪同下每周当面签到,后因其病情恶化,已经不能正常对话且卧床不起,中心将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一是每周对其或其父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二是每月进行一次家访,安抚家人的心理情绪,与其父亲和其主治医生深入了解谢某身体情况;四是免除其每月的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相关义务;五是对其进行帮困扶助。春节前,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为谢某送去了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及,500元现金,谢某父亲含泪表达了对党和政府的感谢,同时表示,如果谢某还能好起来,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在解矫之前加大对其走访的频率,多与谢某家人谈心,了解其身体状况,工作人员在与其沟通时,也注意说话方式,努力为其树立阳光、积极的心态。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制定人性化的矫正方案、真诚关怀的沟通和一系列的帮扶措施,谢某及其家人真切的感受到了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温暖。其父亲表示:“我儿子犯了法,但是党和政府依然给我们机会改造,在病中还给我们送来关怀,以后我们一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一定要回报党和政府还有社会上的好心人的恩情。”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7月10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谢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谢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7月10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盖章生效的解矫证明书,亲自送到谢某手中。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7月10日,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到谢某家中为其办理了解矫手续,汪清县司法局于当日分别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汪清林区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谢某解矫后,汪清县司法局安置帮教部门对其采取安置帮教措施,对其进行跟踪走访,积极谈心,并且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帮助其尽快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谢某为智力残疾且身患重病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充分了解具体情况,确定其危害性很小的情况下,适时调整矫正管理方式;同时,在矫正过程中注重跟踪管理、真诚沟通、积极帮扶,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面对既不富裕又身患重病的家庭,给予其活下去的信心和希望;解矫后将其列为安置帮教重点帮扶对象,使其积极面对生活。挽救了一颗不具备健康身体的健全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