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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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SSJ153605183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对管制类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男,200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管制考验期2018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2018年2月3日,韩某到循化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在韩某自行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及时成立矫正小组。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人员韩某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和教育韩某,司法所与下庄村村委及韩某的监护人成立了矫正小组。
(二)矫正小组对其制定了详细的矫正方案。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委开展经常性走访谈心,教育引导韩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关心,同时劝导其父母和家人要对韩某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起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心理适应障碍,加强矫正效果。接受韩某后,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康复心理,健全人格社会生活。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一对一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日常工作生活,并适当调整教育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达到后,根据具体情况,将矫正工作调整为:对韩某进行工作指导,依靠社会力量协调解决过程中的困难,促使其讲诚信,引导合法经商,回馈社会。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自从被判刑后,韩某中断了各种社会关系和人际交往,同乡人同村人对他避而远之、甚至警惕防备。韩某自己也不好意思、不愿面对。为此司法所组织韩某参加社区服务,在人多的地方打扫街道等公益性活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光荣价值观念,奉献精神,获得成就感,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获得村里乡的认可和信任。
(二)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韩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的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韩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同时,邀请县司法局心理咨询师对韩某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与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恢复心理健康,正确面对处境和困难,从而走向社会。
(三)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建立起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书记、社区服刑人员家属为成员的矫正小组,对韩某进行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韩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进行日常考核,每月将评分结果告知本人,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表现和行为转变。
(四)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引入社会力量加强对其教育引导,促进融入社会。依托青海省司法厅春光基地、曙光基地进行社区矫正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对韩某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的自制能力。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入矫以来,韩某深受教育和触动,自卑心理消除,法律意识增强,心灵得到净化,性格沉稳平和,重塑了信心。认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他积极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不畏艰难,诚实守信,现已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经历了改造生活,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比较深刻,非常珍惜现在社区服刑社会的自由,但是,由于社会地位下降,亲朋好友们的生疏、远离让他不适应,他面临思想融入、经济融入、社会融入的诸多困难。本案中,司法所根据上述特点,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人员的作用,在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让其恢复健康心理,以积极的态度接受社区矫正,以正确的心态融入社会。同时,紧紧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走出生活困境,实现自我价值,积极承担起家庭和社会责任,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