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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 案例时间:2018-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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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SSSJ1535948653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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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商某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2011年9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月21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2016年1月26日,商某某到北辰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1月25日,区矫正中心、司法所共同到监狱办理假释手续,将商某某接出。2016年1月26日,商某某到北辰区司法局报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和管理。2016年1月27日,商某某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二)组织宣告情况

为给商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商某某入矫当日,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小组的全体成员为其举行了接收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向商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内容,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监管的认识和自觉性。宣告了商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商某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主任和其母亲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商某某家属表示一定会配合司法所做好监督教育工作,让他感受到家庭的温暖,遇到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汇报。村治保主任表示积极协助监管,帮助其尽早回归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教育。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要求其每半月向司法所报告一次近期活动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商某某有四年的监狱生活,与社会存在一定的脱节,假释后,心理压力很大,觉得自己是罪犯,在村里抬不起头,不愿与人交流。为了帮助商某某重新融入社会,增进其与他人沟通交流,其所在村委会每月组织其在村里参加社区服务,主要是为养老院打扫卫生、清扫村里道路,通过参加社区服务不仅增强商某某的社会融入感,改善人际关系,而且有助于商某某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服务意识。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中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商某某进行了一系列法律常识、心理健康等教育,具体包括:公共道德教育,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法律常识教育,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法治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使其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国家重要决策和部署,社会生活中重大事件,对其开展时事政策教育,帮助其了解当前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劳动观念教育,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纠正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心理健康教育,对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矫正末期,司法所主要以做好商某某的心理疏导工作为主,帮助其重新树立生活信心,积极面对生活,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通过对商某某开展解矫谈话教育,了解其解矫后的想法和打算,为其今后的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告诫其要遵纪守法,做守法公民。了解到商某某在解矫后仍在镇里办厂,司法所为商某某介绍了两名安置帮教人员到他的厂子打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方面解决了商某某雇工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为安置帮教人员创造了就业机会。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对商某某两年多的社区矫正,收到明显效果,商某某在矫正期间能够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另外,商某某表示,解矫后他愿意接收一些社矫安帮人员到他厂里工作,为社矫安帮人员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为社会做点贡献。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6月18日,商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当天,司法所为商某某举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商某某办理了解矫手续,并按规定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商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上,北辰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现场向其发放了解除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北辰区司法局按规定将商某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梨园监狱,同时抄送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和北辰区公安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商某某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根据其社区矫正期间综合表现、总体矫正质量评估得分和安置帮教相关管理规定,将其转入安置帮教,列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建立安置帮教工作档案。

【小结(或反思)】

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因为经历了监狱的生活,对自己的犯罪有深刻的认识,更加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但是,由于他们脱离社会时间较长,融入原来的社会生活存在一定困难。这就需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在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理解、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通过社区服务等方式增加他们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使其能够尽快融入到社会中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