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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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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SSJ153562010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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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 男,1991年10月出生, 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某街道。2013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2013年5月9日,张某某到龙湖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3年3月19日,龙湖区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龙湖区司法局对张某某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进行判前社会调查评估。接此函后,龙湖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张某某的日常遵纪守法情况、家庭结构、社会关系和经济状况,以及社区对其在当地服刑的接纳程度、社区矫正监管帮教条件等进行深入调查,走访了张某某所在的社区干部、家属,对张某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龙湖区司法局及时向龙湖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对张某某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3年5月9日,张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龙湖区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部门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必须在三天内到龙湖区司法局某某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张某某于当天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正式纳入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加强刑罚的震慑性,提高张某某对社区矫正重要性的正确认识,2013年5月9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的成员在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宣告室对张某某进行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 及时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 保持电子监控手机24小时畅通等事项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随后,张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并正式入矫。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确立了由司法所长、派驻警察、社区治保主任、家属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并与他们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对张某某的监管责任得以落实,社区矫正能够顺利实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自幼受父母溺宠,游手好闲,自由散漫已成习惯,心智未成熟,处事容易冲动偏激。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后,张某某总是一副漫不经心的样子,自认为本身所犯的罪行不大,对司法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存在抗拒、不配合的心态。

司法所针对张某某年轻冲动、喜欢惹事生非的个人特点,为其量身定制了矫正方案,在登记接收后的第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张某某实施重点管理,要求张某某每个星期向司法所电话报告2次,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2次并提交思想汇报2份,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各1次,参加集中劳动1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区域等措施。同时,针对其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工作人员为其制定的矫正方案重点放在了法律法规的学习上,帮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此外,司法所还组织张某某参与法律宣传活动,慰问困难党员群众活动,增加其社会参与感,建立其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

(二)入矫中期,针对入矫初期表现,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进入矫正中后期,张某某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2016年7月11日,张某某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司法所发现张某某违规事实后及时提请龙湖区司法局给予张某某书面警告。受到警告后,张某某感到很后悔,表示自己以后会认罪悔罪,严格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鉴于张某某的社区矫正服刑期限较长,司法所根据张某某的实际情况调整矫正方案。首先,组织张某某等这类放松对自己要求的社区服刑人员进监狱进行“震撼教育”,现场体验监禁刑罚的强制性;其次,加强对张某某进行不定期走访,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家庭、生活等方面的状态;第三,司法所每月组织法制讲堂的教育活动,对张某某及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督促他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端正矫正态度,提高法律意识; 最后,不定时对其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及训诫教育, 让其时刻注意身份意识,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进入矫正后期,为了加强张某某的社会责任感,充分融入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一家职业规划和培训机构让其进行学习,并鼓励他积极地面对生活,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间断地为自己充电,加强技能方面培训,争取找一份满意的工作养活自己。后来张某某根据自身的技能和实际情况,顺利地在当地一家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同时,针对张某某心智不成熟,为人处世易冲动的特点,司法所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希望他学会自我控制、建立积极情感、和谐人际关系和良性意志品格。

(四)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一系列的教育矫正措施,张某某从一开始入矫的不耐烦甚至还有抵触情绪到现在渐渐地明白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同时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有了一个比较正确的认识,认识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给人一种很踏实的感觉,生活态度认真,生活热情提高,已一步一步完成蜕变。矫正期满,张某某继续在做销售的工作,与同事朋友相处融洽,也谈了一个对象,考虑成家立业之事。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5月8日,张某某社区矫正期满。期满前,张某某向司法所提交了在矫正期间个人的总结,司法所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做出书面鉴定提交至龙湖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审核后,依法对张某某按期解除矫正。

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在张某某社区矫正期满当天,通知了本人、社区治保主任、家属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到场,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期满的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宣读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的鉴定意见,宣布其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在张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结束当天,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在张某某期满解矫之后,龙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龙湖区人民法院,并抄送给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和龙湖区公安分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针对张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总体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建议将社区矫正期满后的张某某列入一般对象进行帮教,落实有关安置帮教措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年纪较轻,处事容易冲动偏激,对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初期存在抗拒、不配合的心态。针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工作中规范日常监管,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注重宽严并济,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早日实现由犯罪人到社会人的转变。